人沒到案,違法所得如何沒收?
第十八個國際反腐敗日當天,最高檢發布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指導性案例
責任編輯:吳筱羽
受賄超2.3億元,境外房產有5處,將受賄所得通過地下錢莊轉移至境外……被稱為“外逃巨貪”的長沙軌道交通集團原董事長彭旭峰貪腐受賄細節再次出現在公眾視野。
2021年12月9日,第十八個國際反腐敗日當天,最高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了第三十二批指導性案例,通報全國檢察機關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情況,披露了“彭旭峰受賄、洗錢違法所得沒收案”。
所謂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是2012年刑訴法增設的新程序,即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尚未到案的情況下,沒收其違法所得。南方周末記者注意到,此次公布的指導性案例中,除了彭旭峰案,還有“百名紅通人員”第三十三號黃艷蘭,黃被依法沒收貪污犯罪所得23套房產、銀行賬戶內存款人民幣90余萬元、美元2.7萬余元及利息。
2019年12月,被告人彭旭峰受賄,賈斯語受賄、洗錢違法所得沒收案在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岳陽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
夫婦均為“紅通人員”
指導性案例中披露的彭旭峰,湖南婁底雙峰縣人。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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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梁淑怡 校對:胡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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