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告別醫療鑒定“單軌制”:破冰之后,難題待解
“基層法院的壓力太大了?!北R意光說,“手里案件積壓得太多,(鑒定)沒地方送了,法官苦得不得了?!?br />
上海市醫學會醫鑒辦有時會成為醫患矛盾的爆發地。李娟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多年前曾有患方把醫鑒辦的辦公室給砸了,花了好長時間裝修,后來就加了鐵柵欄。
中華醫學會制定的鑒定規則實施已8個月,按上海多名醫療律師的說法,尚鮮有醫學會鑒定專家出庭的案例。醫學會出的鑒定意見書上,也仍和以前一樣沒有專家簽名。
責任編輯:何海寧
上海市醫學會鑒定辦公室門口。
對于醫療糾紛案件,法院的判決主要依據專業機構做的醫療鑒定。據上海媒體報道,2021年6月起,針對“醫療糾紛送鑒難這一當事人反映強烈的問題”,上海市高院制定文件,擴充鑒定機構數量,以提高醫療糾紛的審理質量和效率。
事實上,上海市高院在2020年8月即就法院委托醫療損害鑒定問題頒布文件,規定在醫療糾紛訴訟中,法院不再局限于委托醫學會作醫療鑒定,也可以委托司法鑒定機構作,并列出了上海9家具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
上海市律協醫藥健康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盧意光告訴南方周末記者,上海放開醫療鑒定分兩步,先是除三級之外的醫院所涉醫療訴訟可以作司法鑒定,后來擴大到三級醫院。而且,按照2021年上海市高院的文件,已不局限于上海的9家機構,亦可委托江蘇、浙江的司法鑒定機構。
“兄弟給兄弟作鑒定”
法院可以委托司法鑒定機構作醫療鑒定,這被認為是上海長期以來醫療鑒定“單軌制”模式下的破冰之舉。
在醫療糾紛訴訟領域,國內一直存在鑒定“雙軌制”現象——法院既可以委托醫學會作鑒定,也可以委托司法鑒定機構作鑒定(詳見2021年4月1日南方周末報道《醫療鑒定:能否并軌》)。
然而在上海,自2004年以來卻一直堅持“單軌制”——法院只能委托醫學會作醫療鑒定,不能作司法鑒定。
上海當年此舉的背景,是2002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頒布實施后,衛生系統主張將其作為法院審判醫療糾紛的依據。但是,作為一部行政法規,能否用來調整民事法律關系,在法律界頗有爭議。后來,最高法發文,要求各級法院“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同時表示,醫療糾紛民事案件不能單一采取“醫療事故”概念來審理,還存在醫療事故以外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案件(詳見2010年8月19日南方周末報道《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當休矣》)。
司法實踐中,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后,全國多數地區仍采取醫學會鑒定與司法鑒定并行的“雙軌制”。 但上海市高院于2004年出臺《關于人民法院委托醫學會進行醫療糾紛司法鑒定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除非醫學會認為無法鑒定,否則法院審理醫療糾紛一律交由醫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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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蓁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