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別城鄉“同命不同價”!最高法擬修改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
長期以來,同一起司法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因為城鄉身份、地區差異等因素導致賠償數額相差數倍,這一“同命不同價”現象有望徹底終結。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擬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公開征求意見,對殘疾人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進行修改,取消城鄉差異。
告別“同命不同價”統一城鄉賠償標準
長期以來,我國司法實踐在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人身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標準上,對城鎮戶籍和農村戶籍進行區別賠償。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石佳友:你比如說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那個時候是有兩套標準,一個是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還有一個是農村居民的純收入,根據受害人本身的身份。如果是農民,可能就要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的純收入。如果受害人是城市居民,這個時候就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這兩個數差別挺大。
而之所以產生這樣的差別賠償,則是源于2003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
這條司法解釋,將死亡賠償金劃分為兩個不同的標準,劃分標準的唯一依據是戶籍。這條司法解釋從出臺時起就引發討論,其中最有名的案件莫過于湖南的“蔡佑蘭案”。
2004年10月的一天,湖南長沙一名56歲的婦女蔡佑蘭搭乘公交車時,因為公交司機違章駕駛,她不幸摔倒身亡,隨后她的兒子李朝輝將公交公司告上法庭。二審判決中,賠償金從一審的20余萬元跌至8萬元,差距懸殊只因死者蔡佑蘭為農業戶口。
上述判決引發公眾對城鄉人“同命不同價”的廣泛討論。其核心在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的賠償標準不統一。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石佳友:比如同一場事故里死亡,如果有農村戶口和城市戶口的人,最后賠償的數額就會相差2~3倍,一般老百姓的觀念上是很難以接受的,因為它跟我們講的平等觀念也不太相符。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修改的征求意見稿擬將現行司法解釋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改為“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石佳友:這次最高法正式征求意見,應該說都是朝著統一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方向在邁進,這一次重大的改革就是把后邊“或者農村”全給刪掉了,就統一采取以“城鎮”標準計算。
改革加速 將徹底告別“同命不同價”
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明確提出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于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授權各省級高院在轄區內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并要求當年內啟動。
2019年底開始,全國多家法院紛紛試點改革,截至目前,已有27個省份在全域范圍內全面推開試點,試點案件范圍也擴展至所有人身損害賠償類民事糾紛。破除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城鄉二元”標準的改革正式開展。而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對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征求意見,意味著將徹底告別“同命不同價”。
專家表示,隨著改革的深入,今后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將不再區分受害人的戶籍性質,也不再區分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將統一適用賠償標準。此次的修改,進一步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正義。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石佳友:從現狀來看,很多的農民工在城里務工、生活,他可能戶籍是農村。假設發生人身賠償的事故,到底是按他的戶籍,按農村的身份確定?還是按照這個城鎮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確定?實際上這個是有爭議的。
石佳友表示,民法典的第1180條也專門規定,同一場事故如果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的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石佳友:它雖然用的是“可以”,但實際上從司法實踐來看,法官如果沒有特殊的情況都會適用相同的標準。這個立法精神的導向,對司法的指引是非常明確的。這里面都是希望你按照相同的標準,相同的標準肯定是就高不就低,肯定是按照城鎮的標準。
石佳友表示,無論從司法解釋的修改還是民法典的規定,都體現了在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上,對任何人都是平等的,真正實現“同案同命”“同城同價”。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網絡編輯:解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