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立法這五年:變與不變
要用法治的手段來應對社會突發事件,而不是用非法治的手段,要給政府的權力以邊界。從這個意義上,2003年才是中國立法元年這個說法是成立的
價值:2003年之后立法價值觀變化。此前立法,是政策宣示性的法律,不考慮規則的可訴性,不考慮法律的可操作性,不是對社會政治制度的良性治理。
不足:利益博益主體沒有完全參與進來;部門利益法律化趨勢嚴重;立法回避社會最深層、改革當中最困難的問題。
訪談嘉賓:
李曙光: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秦前紅: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
喻中: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
2003,中國立法元年?
記者:改革開放30年,也是中國立法突飛猛進的30年。建國后,我們經歷了一段“無法無天”的立法荒蕪時期。1979年,五屆人大通過刑法、刑事訴訟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七部法律,有學者把1979年看作是中國立法時代的開始,但是在你們看來,2003年才是中國的立法元年,為什么?
李曙光:改革開放30年來,中國的法制經歷了三個階段的轉變,第一個轉變是“人治”向“法制”的轉變,時間是從1978年到1994年。這一階段也可以叫做非正式制度治理階段,是“Rule by law”的“法制”階段,即法律被當作專政的一個刀把子、被當作鎮壓的武器,頂多是把法律當作保境安民的工具;;第二階段是從“法制”到“法治”的轉變,時間是從1994年到2003年。這十年有一個非常突出的現象,就是使用政策和文件來治國,是政策之治的階段。第三個階段,從2003年開始,中國開始步入“Rule of law”,即“法治”階段。在這樣的底色上考察改革30年來的人大立法活動,你會發現,2003年之前的立法,大多是我們中央政府在表決心,它不斷地宣示,不斷地向整個社會說我一定要做到什么,你們應該做什么。它是一種政策宣示,或者說是一個短期政策目標的廣告。比如1993年我們制定的公司法,明顯的是只照顧國有企業的,它沒有可訴訟性,違反了《公司法》怎么辦?沒有。公司的有限責任怎么承擔?沒有。所以這部公司法就是一個政策宣示性的法律。諸多這樣的立法不考慮規則的可訴性,不考慮法律的可操作性,不是我們講的對社會政治制度的良性治理。2003年開始,這種狀況得到改觀,比如2004年修改憲法,第一次把尊重保障人權寫進去了,第一次把保護私有財產寫進去了,這在以前是不可想象的;SARS事件后,開始動議緊急狀態法,后來有了突發事件應對法,用法治的手段來應對社會突發事件、重大事件,而不是用非法治的手段。2004年修改《憲法》是在法律價值上的重大突破。然后是《物權法》的制定、《破產法》的制定、《反壟斷法》的制定《公司法》的修改、《證券法》的修改,還有《勞動合同法》的制定,這都是涉及老百姓利益最密切的法律,涉及民生的問題,同時又涉及到這么多年改革開放形成的利益集團、利益群體等諸多利益方利益關系調整的法律。這個意義上, 2003年才是中國立法元年這個說法是成立的。
秦前紅:總體上來說,2003年之前的立法以應急式的、補救式的居多。一般都是針對具體的問題、具體的訴求作出具體的回應,談不上整體設計。立法僅僅是政策層面的被動回應。2003之后的立法,基于對基本規律的認識,有了整體設計,立法逐漸向法律的本義回歸。
民生立法占主導
記者:5年來,十屆人大立法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與民生問題相關的重要法律。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的通過,義務教育法、傳染病防治法的修改皆在此列。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說,未來五年立法,民生立法還將占有非常重要的分量。據此有人認為,中國立法已經進入民生立法時代。我們認為,更理想的表述或許應是民權立法時代,因為,“民生”是立法內容的變化,而民權卻是立法價值觀的變化。
喻中:從價值選擇的層面上看五年來的立法,有一個比較明顯的趨勢:從國家本位逐漸轉向社會本位,從權力本位逐漸轉向權利本位。譬如,2004年人權入憲,就表明國家將更多地承擔起人權保障的責任,國家立法也將更多地著眼于維護基本人權。制定行政許可法的目的,也是要通過限制行政權力,為公民的權利拓展更多的空間。物權法強調對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進行平等的保護,有助于提升私人物權的法律地位。以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為核心的社會立法,也是以保障民生作為基本的價值取向的。
秦前紅:對民權的保護和落實的確是近年來人大立法的一條主線。立法價值上,開始了向尊重人類普世價值的轉變。保障人權,維護自由,保護私產,增加人的自主性,這是一切立法安排和制度設計都不得逾越和侵犯的底線。行政許可法出臺,從全能型、規制型、管制型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務型政府、責任政府轉型。這里面有一個對老百姓的態度的轉變:從臣民到公民的轉變。
民主立法不夠 部門立法嚴重
記者:5年來在立法程序上,考慮利益相關方的參與是一種重大進步,可以說,立法程序是否民主將成為考驗未來立法的核心。你們認為這一點上我們是否做得充分?
喻中:我們立法程序中還缺乏一些關鍵的環節。譬如嚴格的、例行的、公開的立法辯論。因為,在立法過程中,讓不同的觀點直接碰撞,是一個極其必要的交涉方式,有助于全面地、準確地反映各方面的利益。這五年,就立法程序而言,出現了一些新探索:第一,舉行立法聽證會。2005年在個人所得稅法修改過程中,就采用了這種公開的立法聽證,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中,這還是第一次。第二,公布法律草案,廣泛接受各方面的意見。物權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制定過程,都經歷了這樣一個環節。第三,增加立法透明度。譬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草案的過程,向新聞單位開放,接受媒體和社會的監督。這些立法實踐,做好了,一定能扭轉目前“部門利益法律化”的趨勢,實現從“部門立法”向“公共立法”的轉向。
秦前紅:在調整重大利益關系和利益群體關系的法律上,多元利益的互動和博弈,在立法上做得不夠。部門立法現象仍然存在,需要改觀。比如,在本屆立法中的商業銀行法,就是一部明顯帶著部門利益的立法。
李曙光:我們現在的立法很多不科學,很多立法打架。比如,《物權法》出臺了,但只有這部法律提物權,我們《憲法》沒有提物權,我們《公司法》沒有提物權,很多市場經濟的法律沒有一部提物權,提的是財產。這使得法律的概念體系不一致或者很模糊。這是科學立法不夠的問題。民主立法就更不用說,很多立法還都是政府部門在立法,其他的利益博益主體沒有參與進來。比如,涉及民營企業的,民營企業不知道;涉及國有企業的,國有企業參與不進來;涉及外資的,外資企業也參與不進來;涉及其他市場主體的,一般都參與不進來。等等。立法的公眾參與度還很較低。 所以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需要制定出具體的參與規則來。
警惕立法回避主義
記者:有人總結,當前立法兩種主義流行,一是回避主義,遇到比較棘手的問題就繞過去,或者語焉不詳。另外就是浪漫主義,就是立法脫離現實,缺乏現實土壤。這兩點,你們體會深刻嗎?
李曙光:這5年的立法,出現了一個明顯的立法技巧,就是對于那些沒辦法解決的問題的回避。即本屆“人大”立法有一個條文是出現最多的,即“國務院另行規定”。從有利的角度來說這是一個立法技巧,對于暫時解決不了的問題留到時機成熟時去解決。從不利的角度來說,它是回避矛盾、回避沖突,回避解決這些最深層的,改革當中最困難的問題,這是我們需要警惕的。
秦前紅:在現在的政治體制、經濟框架下,立法還是存在“宜疏不宜細”的問題,存在著為保證原則性和政治性,犧牲規范的現象。比如,具體調整國家權力關系的監督法,立法初衷是權力限制權力,但其中的問題是:政黨可否被監督?可否建立違憲審查制度?
另外,立法與現實的隔膜沒有得到避免。有一種說法是,我們過去是無法可依,現在則是已有的法律落不了地。我們的立法,有不少是懸在空中的法律。有一種說法,叫對立法的浪漫主義期待。國外的法律是內生式法律,中國的法律則有不少是法律移植的產物,是權利意識超前的產物,我們對法律的期待很超前。比如引發爭議的《勞動合同法》,對企業經營權的保護和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應該怎樣平衡?目前的立法勞動者的權益能否得到確切保護?包括對中小企業是否應該要有區別對待?這都是需要結合我們的實際認真反思的問題。
全國人大代表對立法現狀滿意度抽樣調查
這是本報對參加今年“兩會”的50名全國人大代表的隨機調查,實際收回有效問卷44份。問卷參考中國法學會立法研究課題組有關資料,但經過簡化處理。特此說明。
問卷執行人:南方周末記者 朱紅軍 馬昌博
數據統計及制表:王霞
■資料
五年重要立法及修法
2003年3月至2008年3月,十屆人大共審議和通過憲法修正案1件,法律73件,法律解釋5件,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21件。
憲法及憲法相關法
憲法修正案
反分裂國家法
監督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兩個解釋和兩個決定
民法商法
物權法
公司法(修正案)
證券法(修正案)
合伙企業法(修正案)
企業破產法
行政法
行政許可法
公務員法治安管理處罰法
突發事件應對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
律師法(修正案)
經濟法
企業所得稅法
反壟斷法
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反洗錢法
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
社會法
勞動合同法
就業促進法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義務教育法(修正案)
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
民事訴訟法(修正案)
刑法
刑法修正案(五)、刑法修正案(六),完善懲處信用卡犯罪和過失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犯罪的規定,對安全生產事故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妨害公司和企業管理秩序犯罪等方面的規定,進行了修改和補充。
(責任編輯 趙凌 網絡編輯 肖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