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檢察院:企業領導犯輕罪可酌情緩查
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生產經營負責人和技術業務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確保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全力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南方日報報道,1月6日下午,廣東省省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關于幫助企業解困,促進企業發展,保障廣東省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十條意見”。
慎重選擇辦案時機
“十條意見 ”明確要求,查辦企業經營管理者和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要及時與主管部門或企業領導溝通,慎重選擇辦案時機,犯罪情節輕微的,酌情暫緩辦理。
相關負責人舉了一個例子:某企業負責人受賄11萬,檢察機關已掌握了全部的證據,但該企業負責人和日本企業有一個談判,只有他能回答技術上的關鍵問題。在 這種情況下,檢察機關對該企業負責人作出暫緩逮捕的決定,讓其參與談判,談判結束之后才對他進行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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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老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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