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是地方政府發債的時候嗎?

在這種環境中,變國債為地方債就能解決這個問題嗎?地方官員就能上心了、負責了?就不挪用了、不貪腐了?

責任編輯:余力

■一事一議

現在政府收入不是少了而是過多了,沒有必要再發債;現有的錢都沒有用好,更不能再發債。發行地方債,更可能的結果是:原有的問題解決不了,反而帶來一系列新的問題,導致赤字財政的瘋狂擴張和政府干預經濟的大大強化

馬宇

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日益顯現,保增長已經成為我國今年經濟工作的重中之重。相比國際上其他國家,我們刺激經濟增長的措施出臺效率無與倫比,力度也無與倫比:中央政府公布了四萬億的投資方案,而地方政府此后公布的投資規模已經超過了二十萬億。如果所有這些投資都能落實,那就不用考慮什么三駕馬車拉動經濟的問題了,只靠投資拉動足矣;而且不單2009年不愁,后幾年也不用愁。

可問題在于,且不管這些投資的效益如何,現實的麻煩是:這些錢從哪里來?即使中央政府財政、國債雙管齊下,可以把自己的錢湊出來,地方的配套資金哪里來呢?就按1∶1配吧,2009年地方政府也需拿出兩萬億。顯而易見,不管地方財政窮與富,都是不可能一下子拿出這么多錢的,再多就更不靠譜了。

于是,一個解決方案就又適時提出了:發行地方債!據說財政部已經把方案上報國務院。與此同時,也有專家在媒體上進行詳盡論述,力推地方債。但筆者細察其理由,卻疑惑多多,且列于下:

第一,為什么要發地方債?最直接、最時髦的理由是“保八爭九”任務重,地方政府沒錢,投資哪里來?若就這個原因,那我還真無話可說;因為這已經不是討論問題了,而成了純粹的決策問題。但要做這么重要的決策,自然不只這一個理由,而是還有更進一步的闡述,如地方債比國債更有效益、可使地方政府債務顯性化、可以解決基礎設施建設中的“代際不公平”、降低金融風險、規范地方財政等等。

那后續疑問馬上就來了:

第二,地方政府發債就效益更高嗎?國債效益不高,是人所共知的事實,如專家所說,國債資金到了財政緊張的地方,往往三分之一填窟窿,三分之一蓋樓買車,三分之一用于項目——專家還是挺謹慎的,沒說還有多少被貪腐掉了;最后的結果就是,地方政府不關心,中央政府管不過來,所以國債項目好不了??稍谶@種環境中,變國債為地方債就能解決這個問題嗎?地方官員就能上心了、負責了?就不挪用了、不貪腐了?省里發債,又如何保證執行項目的市、縣官員就一定上心、負責、不貪腐、不挪用呢?要根本解決這個問題,是不是得明確一個原則:誰發債,誰負責,不許轉貸?可我們知道,最有發債資格的企業,恰恰又是最不能發債的呢!

第三,發地方債能解決“代際不公平”問題嗎?表面看來,現任政府用現有積累或財政資金去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建成后的經濟效應和社會效益,卻是后人享用,政績可能記在后屆官員頭上,有“前人栽樹后人乘涼”的意思;但反過來說,是不是誰享用誰還債就公平了呢?答案顯然不是。且不說人人(包括政府)都在不負債地享用前人的成果,所以你為后人栽樹也是應該的;即使你替后人發債、替后人搞建設,也不見得就能公平。

道理很簡單:現任政府、現任官員能夠保證替后人發的債是必要的嗎?能夠保證項目投入產出是合理的嗎?假如現任政府、現任官員純粹為了眼前政績或制造貪腐題材而大肆發債,卻把爛攤子留給后人去收拾,還要讓后人為前人的失誤或犯罪埋單,這公平嗎?類似的事實屢見不鮮:官員拼命上項目,既撈了政績又肥了腰包,卻把民眾推入了債務人境地。地方政府的隱性債務,很多不就是這樣形成的嗎?

第四,地方發債就能降低風險嗎?誠然,地方隱性債務,可能會使財政風險轉化為金融風險,但地方政府自己發債、地方債務顯性化就能避免這一問題了嗎?答案是不能。即使采取人大審查、中央政府總量控制、信用評級等等防范措施,也無濟于事。地方人大審查就不必說了,想必專家也知道咱中國的國情。中央政府總量控制彈性更大,讓財政部來審批地方政府的發債指標?如此一來,除了把發改委的權力讓渡部分給財政部之外,怕不會有什么實質性作用,反而可能制造新的尋租空間。

第五,至于信用評級,就更甭想了吧。雖說咱們中國自古以來最講誠信,但似乎這些年誠信一直很成問題,信用危機無處不在。連市場經濟中的企業信用都評不明白,還要評政府信用?無論如何,企業信用評價比政府的信用評價要容易得多。真讓一個公司給某個政府做信用評價,我想這個公司大概只有兩種選擇:“A+”或者“優秀”,因為我們各地政府的財政都是“規范”、“透明”的,人大都是“有約束力”的。我不信他敢給個“A-”或者“風險較高(不適于發債)”,除非它不想在這塊地盤上做生意了——當然,這樣不懂事的評級公司,政府也不會聘請。

即使實打實地評了個“A+”,也不見得就能保證到時一定還錢。原因也很簡單:后任領導為何要為前任的債負責呢?且不說地方債項目出了問題,就是真的值得,產生了效益,也不是現任官員必須還債的充分理由。若時任官員拖欠不還怎么辦?筆者以前搞外國政府貸款調研時遇到過很多類似問題,企業或地方政府以各種借口不還債,最后還是國家兜底了?;蛘卟饢|墻補西墻,或者為了搞建設要再發債,那中央政府還給不給指標?咱們中國古人有句話叫“人亡(走)政息”,即使這話不適應現在的社會主義國情了,但想必也還沒到讓后任官員為前任還錢的境界——看看各地普遍存在的換屆現象就很清楚。如此循環,地方債不搗成一鍋漿糊才怪呢。

第六,購買者對地方債的約束力不能高估。以往的經驗告訴我們,中國百姓對政府天生就有信任感,政府的信用來自于它的地位而不是資質,所以只要利息略高于銀行存款,地方債賣出去并不難。否則,那些銀行、國企甚至民企也依然逃不脫,若真賣不出去了,地方政府攤派銷售的可能性極大。這點佐證很多,各地不都有些經營好的企業在政府“勸導”下接收了一些困難企業嗎,讓他們買政府債總比背那包袱強吧?

所以,本人對于發行地方債是持堅決反對態度的。除上述疑問外,還有以下三點理由:

首先,目前政府預算和支出的約束機制仍未建立。我想沒有人會否認這一點,即使是那些同意發地方債的官員和專家。同時,也難如有關專家所說,發行地方債可以使地方政府的行為變得可以約束。用人大審查、中央控制和信用評價等都不可能使地方政府發債變得可以約束,因為政府行為可控不可控,根本不是審查不審查、控制不控制的問題,而是體制問題!至今為止,我們連現行的政府預算都未做到規范和透明,不用說民眾,就是名義上的審查機構——同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也基本處于無能為力狀態,何談約束?連現在兜里的錢如何花、花得合適不合適都毫無約束力,怎么能指望對借來的錢反而能管好?歸根到底,這兩者本是一體的,制度環境和運行體制都是一致的,能約束得了前者,當然也能約束后者;若約束不了前者,也不可能約束得了后者。

其次,政府財政收入已經足夠多,沒有必要發債。不必引用多少統計數據,我想沒人不承認,我國政府財政收入增長連續多年遠遠高于國民收入增長,2008年財政收入已經超過6萬億,目前的當務之急,不是增加政府收入,而是提高國民在財富分配中的比重。既然現在政府已經擁有了如此龐大的明的暗的、正規不正規的收入,并且使用效果難如人意,那么也就沒有理由再去透支后人的錢,來滿足眼前的投資需要。即使當下急需刺激經濟,也要考慮到發債對消費的抑制。百姓收入沒有增加,減少消費來購買政府債,對經濟增長到底利大弊大?刺激經濟也罷,提供公共品也罷,都不是發行政府債的充分理由?,F在政府收入不是少了而是過多了,沒有必要再發債;現有的錢都沒有用好,更不能再發債。這不是什么理論問題,而是再簡單不過的常識問題,發地方債的方案中不是還有信用評級一條嗎?除了專業評級公司測評,百姓心里也有一桿秤。

第三,發行地方債,除了前面談到的效益問題仍不能保證之外,還可能產生另外一個嚴重的副作用,那就是強化政府對經濟的干預能力,進一步扭曲市場。我們已經搞了15年的市場經濟,強調了15年的以市場配置資源為基礎,但政府直接進行資源配置的比重仍然過大。

經濟熱時,約束不了政府(含國企)的投資行為就約束民間的;經濟冷時,指揮不動民間的就更有理由動用政府的。多少人還振振有辭,市場不是萬能的,市場經濟也需要計劃??!可這樣的市場經濟,誰能說出它與計劃經濟的區別到底在哪里呢?1998年的國債項目,9月份立項,10月份資金到位,要求年底前必須花出去一半——為什么?拉動經濟??!那年8%的經濟增長指標成了催命符。北方已經冰天雪地了,還要搞土方施工,效率低不說,開春一化凍,地基又酥了。這是市場經濟嗎?計劃經濟也不是,純粹勞民傷財。而每次的政府大規模投資,無一不會造成對民間資本的“擠出”。雖說特殊時期,可這也不是有形的手無限擴張的理由。試想今后幾年政府20多萬億的投資落實了,中國哪還有什么民間投資的空間,有也是跟著政府走罷了,哪只手主導市場不言而喻。如此慣性下,過了這個特殊時期就能自動轉過來讓給市場嗎?我不相信。

或許發行地方債不會削弱中央政府的調控力,但卻也不會“規范地方財政,推動地方財政改革”,“既可以防范金融風險又可以防范財政風險”。——解決這些問題當然有辦法,但卻絕不是發行地方債這樣的辦法。發行地方債,更可能的結果是:原有的問題解決不了,反而帶來一系列新的問題,導致赤字財政的瘋狂擴張和政府干預經濟的大大強化。

總而言之,如果政府預算不能得到切實約束;如果政府投資效益不能得到基本保證;如果政府的管理體制和行為模式沒有根本改變,那么發行地方債就會成為勞民傷財、禍害經濟的又一通道,不但不能解決現存問題,反可能后患無窮!

(作者為中國體改研究會公共政策研究部高級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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