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為田文華“無罪辯護”
辯護律師認為,公訴機關并未提供針對這一階段的奶粉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的鑒定報告?!霸跊]有國家標準可依下,企業當時依據歐盟標準采取的自救措施,怎么成了犯罪?”
責任編輯:傅劍鋒
在刑事偵查階段,田文華被控罪名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庭審公告時起訴書的罪名已改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檢方未解釋罪名更改的依據,法律人士分析,兩罪最大的差距是最高刑期從死刑變為無期徒刑,即使此罪名成立,田文華至少已免一死。
值得注意的是,被媒體普遍忽略的一點是,在庭審辯論環節,控辯雙方舌戰4小時,辯護律師為田文華作的實際是“無罪辯護”。
檢方指控的重點是,田文華在8月2日明知奶源被三聚氰胺污染后,仍決策自定標準堅持生產和銷售偽劣產品。經審計,2008年8月2日至9月12日,三鹿集團共生產含有三聚氰胺嬰幼兒奶粉72個批次,銷售含有三聚氰胺嬰幼兒奶粉69個批次共813.737噸,銷售金額4756萬多元。
辯護律師針對性質疑,檢方所指向的“問題奶粉”,是三鹿在找到檢測和防范三聚氰胺的方法后自定標準恢復生產、銷售的奶粉。公訴機關在其起訴書和提供的證據中,并沒有提供嬰兒因服用8月1日后生產、銷售的奶粉而患病的陳述和證據,患病案例大多發生在食用8月1日前的問題奶粉,而那時三鹿并不知情,是被動卷入的,“也沒有孩子或成人因喝了液態奶而致病的科學鑒定結論”。
辯護律師認為檢方采用了“移花接木”之術,只模糊地給出了生產、銷售含有三聚氰胺奶粉的批次、總量和銷售金額,卻沒有具體說明三聚氰胺的含量。辯護律師認為,三鹿在這一階段按10毫克/公斤標準生產的奶粉在安全范圍內,他引用2008年9月17日,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三鹿牌嬰幼兒奶粉重大安全事故新聞發布會上,衛生部食品安全專家陳君石院士的說明,“嬰幼兒配方奶粉中的安全閾值應為15毫克/公斤”。
辯護律師認為,公訴機關并未提供針對這一階段的奶粉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的鑒定報告。“在沒有國家標準可依下,企業當時依據歐盟標準采取的自救措施,怎么成了犯罪?”辯護律師就此認為,“三鹿”應該承擔的是民事賠償責任而不是刑事責任。公訴機關予以反駁,指出田文華行為既違背標準化法,又違背食品安全相關規定,曾向有關部門匯報并不能代替她要承擔的責任,不屬于自首。
而被稱為“中國奶業第一炮”的廣州市奶業協會理事長王丁棉認為:“田文華難逃罪責。”他認為,2008年8月1日前,也許三鹿和田文華對三聚氰胺這種化學物質名稱確實陌生,但對于奶源中有可能被添加非食品添加劑甚至化學物質的“行業潛規則”肯定知情,“搞了40年牛奶工作的田文華,如果說她不知道奶源的種種問題,沒人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