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明“官民共腐”何致潰敗
與傳統觀念里老百姓愛戴清官不同,清官在社會上也并未得到廣泛的認可和尊重,官員如果因為清廉而家貧,反而會被認為是沒本事撈錢,“以迂腐誚之”。如果官員被派往沒有油水的窮鄉僻壤,不但自己垂頭喪氣,家人也如喪考妣,如果官員被委以肥差,則不僅家人神色飛揚,連左鄰右舍也歡喜踴躍,爭相巴結,希望能夠分一杯羹。
責任編輯:陳斌
重典難治貪
在明朝中后期,出現了一種奇特的現象,就是官僚集團和機構性腐敗蔓延并侵蝕了整個社會,出現了“官民共腐”的奇觀,帶來了“究竟是腐敗的官員造就了腐敗的人民,還是腐敗的人民造就了腐敗的官員”這樣一個政治學難題。
底層民眾是腐敗最直接的受害者,對貪官污吏的仇恨也最深,即使成為統治者本身,這種骨子里的仇恨依然根深蒂固,貧苦出身的明太祖朱元璋深諳“官逼民反”的道理,為了打擊腐敗,甚至不惜在嚴刑峻法的基礎上采取恐怖手段,抽筋扒皮、剜髕之類的殘酷肉刑在《大誥》中不但司空見慣,因不甚嚴重的職務犯罪而被梟首、凌遲的官員也比比皆是,洪武十八年的“秦升受贓妄奏水災案”案中,涉事者一百四十一人,一百四十人都被處死,用刑不可謂不嚴,殺戮不可謂不重。
后來雖因過于嚴酷而棄用《大誥》,但以《唐律》為藍本的《大明律》依然要比《唐律》治罪要重,然而有明一朝,腐敗如影隨形,在明中后期隨著國家財政吃緊,首開捐納先河,開始賣官鬻爵之后,整體的結構性腐敗也就自然發生,那些駭人的嚴刑峻法也就失去了大部分效力,畢竟連反腐的法律和刑罰本身都成為了腐敗的一環。
例如,《大明律》中對“官吏受財”(受賄)的刑罰是,受賄一貫(枉法)就要杖七十,受賄十五貫就要杖一百,受賄八十貫就是死刑,死刑的門檻非常之低。最諷刺之處在于,能受一百杖者“幾無生理”,大概率活不下來,而受賄的貪官挨完一百杖是生是死,卻往往取決于是否有人行賄施杖者,使錢留下他的性命,或是使錢令他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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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柔翡 校對:胡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