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應打破“信息孤島”現象丨法眼
有必要以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為切入點,進一步建立健全中國的司法救助制度。
在具體認定“生活困難”問題上,應堅持實質審查,避免將“低保戶”等形式化標準作為生活困難的唯一認定依據。
(本文首發于2022年4月14日《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錢昊平
2021年11月,福建霞浦縣檢察院檢察官為一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未成年孩子送去學習用品和司法救助金。
近年來,中國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取得長足進步,司法救助工作也取得了不小的成績。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總體要求,確立了國家主導司法救助的改革基調。2015年中央政法委等6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司法救助意見”),為開展司法救助提供了框架性規范。
同時,國家對司法救助的投入力度不斷加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兩年的工作報告,2020年,全國法院系統為當事人減免訴訟費2.6億元,檢察系統救助因犯罪侵害等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及其近親屬3.2萬人4.2億元;2021年,法院系統司法救助4萬人,檢察系統救助生活陷入困境的受害方4.8萬人。
但也應該看到,中國目前的司法救助仍然存在著基本法律缺位、相關規范不系統、救助對象不明確、幫扶有限、用力不均等問題。雖然早期司法救助主要是訴訟費用制度中的特定概念,旨在通過緩、減、免訴訟費用來保障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當事人訴權的實現,但隨著司法救助對象范圍的擴大,針對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逐漸凸顯出來。
首先是因為在刑事司法領域,大量刑事案件因無法破獲或被告人賠償能力不足,刑事被害人不能得到及時或足額賠償,因案致貧、因案致困的現象屢有發生,司法救助對于刑事被害人的“救急救困”和消除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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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游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