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人工繁育動物除罪、輕罪化,回到野生動物保護初衷丨快評
新的司法解釋體現了對之前嚴厲甚至機械的司法標準的糾偏,回到保護野生動物的初衷,也避免“率獸食人”的不良后果,閃爍著人性的光輝。
責任編輯:陳斌
日前,最高法、最高檢發布了新的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相關司法解釋,明確涉及部分人工繁育動物的案件,不作為犯罪處理。這是呼應現實,對野生動物保護司法作出的重大調整。
刑法第341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構成犯罪。
而最高法2000年制定的司法解釋,將刑法規定中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解釋為“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這一司法解釋,按物種界定是否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只要屬于受保護的物種,即使運輸、出售的相關動物是馴養繁殖的,同樣會被認定為犯罪。這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不少有爭議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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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游淑華 校對:胡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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