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兒假帶來的用工成本及其分擔機制研究
責任編輯:徐凡
育兒假是我國近年來新增的、旨在引導新型生育觀念的一項福利政策,不但有利于緩解職業女性育兒壓力,促進男女共擔育兒責任,共同平衡工作與家庭責任,而且也有助于嬰幼兒健康成長,提高育齡群體生育意愿和生育水平,對于個人、家庭、國家意義重大。
一、育兒假在國家和省級層面的具體規定
201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首次提出鼓勵地方政府探索試行與嬰幼兒照護服務配套銜接的育兒假,此后在國家層面至少已制定6個法律政策文件,鼓勵地方開展試點、設立育兒假制度。例如,202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及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意見》提出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開展父母育兒假試點、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擔機制?!秶窠洕蜕鐣l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國婦女發展綱要 (2021—2030年)》和《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21-2025年)》均明確提出探索實施父母育兒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21年修正)進一步將“國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父母育兒假”提高到國家法律層面。
截止2022年4月底,全國已有27個省根據黨中央、國務院要求及相關法律規定,在其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下稱人口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下稱婦女條例)或實施方案中,分別對育兒假作出了鼓勵性或強制性規定。其中,江蘇、寧夏、福建、重慶、青海、吉林6省對育兒假作出了鼓勵性規定,例如,2018 年江蘇婦女條例第26條規定,鼓勵用人單位安排男方在妻子產假期間享受不少于5天的共同育兒假,這是我國首個男性育兒假的地方性法規;2019年修訂的寧夏婦女條例第28條規定,“鼓勵用人單位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歲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天共同育兒假?!睂幭淖鳛槲覈讉€設立父母育兒假的省份,對于促進男女共擔育兒責任具有重要意義。2020年福建在其婦女條例第14條也作出了與寧夏父母育兒假高度類似的規定。另外,重慶和青海在其人口條例中設立了鼓勵性的育兒假,比如,重慶人口條例第23條規定,經單位批準,夫妻雙方可以在子女六周歲前每年各累計休5-10天育兒假,也可由夫妻一方休至子女一歲;青海人口條例第16條規定,鼓勵用人單位對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歲前每年給予各15天育兒假。再如,吉林省委、省政府《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實施方案》明確“選擇有條件地區或企事業單位,率先實行父母育兒假試點,……在子女3周歲前,每人每年休20天育兒假。
北京、安徽、甘肅等21個省均對育兒假作出5-15天的強制性規定。比如,北京人口條例第19條規定“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滿三周歲前,每人每年享受五個工作日的育兒假”;又如,安徽規定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六周歲以前,每年給予夫妻各十天育兒假”。甘肅人口條例第18條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且子女不滿三周歲的,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應當分別給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兒假?!?/p>
此外,《江蘇省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實施方案》(2022年)規定在子女3周歲之前,夫妻雙方每年分別享受10天的育兒假。
二、育兒假給用人單位帶來數以萬元的用工成本
調研發現,沒有哪個父母不愿意多陪伴孩子,也幾乎沒有哪個用人單位愿意給職工放假并承擔育兒假用工成本,該沖突在很大程度上導致育兒假落實情況并不理想。無論在實行鼓勵性育兒假省份,還是在實行強制性育兒假省份,符合休假條件的男女職工休假比例普遍偏低,有假不能休、不敢休、不知休的情況非常普遍。究其原因,主要與各省條例未能有效建立育兒假成本分擔機制密不可分。
作者對各省育兒假期間相關工資福利待遇支付來源梳理發現,除了廣東規定“假期用工成本分擔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湖北“鼓勵建立政府、企業、個人共同承擔的企業假期用工成本分擔機制”外,有21個省均以“育兒假期間,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休假期間工資照發”“育兒假視為出勤”等形式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北京、天津、江蘇、青海4省未明確育兒假支付來源,基本可以推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對于育兒假究竟會增加多大的用工成本,以往并無相關研究。本文根據各省用人單位承擔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及全口徑月均工資,對育兒假帶來的直接用工成本進行了相關測算。從全國平均來看,符合休育兒假條件的每對夫妻所在用人單位,需要為每個孩子承擔1.78萬元的育兒假直接成本,其中,社會保險費繳費成本平均為0.35萬元、育兒假期間的工資平均為1.43萬元。
分省來看,重慶男女職工在每個孩子6歲前,如果按照每年累計休育兒假10天計算,用人單位需要承擔3.09萬元休假成本,在各省育兒假成本中位居第一。即使按照“夫妻一方休育兒假至子女一周歲止的,期間的月工資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測算,用人單位仍然需要承擔3.05萬元以上的用工成本。此外,吉林等6省育兒假用工成本在2萬至2.97萬元,北京、廣東等20省育兒假成本在1.20萬至1.84萬元。從育兒假成本構成看,各省用人單位承擔的育兒假假期工資是社保繳費的3.7-4.9倍,分省分項成本見下圖。
育兒假帶來的分省分項用工成本(萬元)
在百年變局和世紀疫情交織中,國內經濟發展面臨需求收縮、供給沖擊、預期轉弱等三重壓力,很多企業力爭“不裁員”已實屬不易,再為符合休育兒假條件的男女職工承擔萬元以上育兒假成本將勉為其難。
三、建立育兒假用工成本分擔機制的建議
如何既落實育兒假,又盡量不增加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離不開假期用工成本分擔機制。本研究分別從立法、執法、普法三個維度,提出建立分擔育兒假用工成本長效機制的對策建議。
首先,建議修改完善《社會保險法》及相關條例。建議全國人大在修改完善《社會保險法》中,一是突出國家及政府責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分別向生育保險基金投入適當經費;二是增加職工繳費責任,按照職工占單位繳費一半的比例確定職工繳費標準,并明確育兒假工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三是體現用人單位的社會責任,通過增設罰則,規定不執行育兒假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其符合休育兒假條件但不能休假的投訴、申訴職工1.5倍的育兒假;對于已查實舉報用人單位拒不執行育兒假者,可認定為見義勇為或給予物質獎勵。省級和地市級生育保險條例參照《社會保險法》相關內容進行修改完善。
其次,完善生育保險繳費系統并加大育兒假督查力度。建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稱人社部門)、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修訂后的《社會保險法》,完善生育保險計費、繳費系統,增設職工生育保險個人賬戶,并由單位在辦理社會保險繳費時,統一代扣代繳。同時,建議人社部門將落實育兒假納入執法檢查范圍并加大監察力度,責令未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限期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對于有符合休育兒假條件但未休假的用人單位,特別是對于此類機關事業單位,責令限期制定并公布育兒假休假制度、審批流程,進行職工休假安排。
最后,加強對落實育兒假的普法宣傳。建議將落實育兒假及假期工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相關規定,納入用人單位特別是企業負責人、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培訓,增強用人單位履行社會責任意識和自覺性。此外,建議參考寧夏婦聯2020年以購買社會服務方式,加強對“夫妻共同育兒假”宣傳的有效方法,通過擴大宣傳、提高育兒假知曉率,形成夫妻共擔育兒責任新風尚,推動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落實育兒假,解除職工不敢休育兒假的后顧之憂。
(作者為全國婦聯婦女研究所副研究員楊慧,博士)
網絡編輯:趙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