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有意售假藥,醫院也該擔責任?
有人為這個判決叫好,有人拿這個判決喊冤。有人認為這個判決給患者維權帶來了福音,有人則認為這樣的判決只會迫使醫療界走向錯誤的方向……
責任編輯:傅劍鋒 實習生 盧麗濤
——“齊二藥”終審賦權消費者引發各界爭議
■民生維權
有人為這個判決叫好,有人拿這個判決喊冤。有人認為這個判決給患者維權帶來了福音,有人則認為這樣的判決只會迫使醫療界走向錯誤的方向……
這就是“齊二藥”受害者勝訴的終審判決。這個判決應用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事關患者和醫院在處理醫療糾紛時的重大利益,其訴訟將可能深度影響中國醫療界和產品質量侵權訴訟。
2008年12月10日,距離最后一名重癥患者任貞朝病逝周年祭還有一個月之際,“齊二藥”終審。
但這一“中國產品質量侵權訴訟第一案”沒有案結事了,廣州中院36頁厚的民事判決書成為新的爭議點。
這宗官司由廣州中院主管民事的副院長等5人組成的合議庭審理。判決書中,中院論述部分達11頁之多,它所關注的爭議之處,醫院是否為藥品銷售者、銷售者在藥害事件中的歸責原則,也正是中國醫療糾紛的焦點問題所在。
當這些焦點問題在司法層面蓋棺定論之后,它的意義已超出了個案本身。掌聲響起之際,嘩然之聲也潮涌而來。
經典還是烏龍?
終審判決11名“齊二藥”原告獲賠350余萬元,齊二藥公司承擔最終賠償責任,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簡稱中山三院)和另兩家醫藥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在抽象的法律解釋之余,輿論普遍認為,廣州中院認定中山三院是藥品銷售者,受害者可以根據“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選擇向藥品生產企業,還是向醫院索賠。
“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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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老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