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培訓,打破法律行業認知壁壘丨法眼
如果各個系統各自培訓,沿襲現有的培訓模式,將會繼續陷入閉門造車、培訓效果不佳的尷尬境地。
法官與律師之間的關系是“臺上多交流,臺下慎交往”。希望通過統一職業培訓,消滅法官與律師之間職業的鴻溝,避免黑箱效應。
責任編輯:錢昊平
2015年6月,我國明確將現行司法考試制度調整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近日,中央組織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印發《關于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法律職業人員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養、業務能力、職業倫理和從業資格要求,專門從事立法、執法、司法、法律服務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職業群體。培養法律文化公共體是實現法律共同體的前提和基石,意見為建立法律文化共同體邁進了堅實的一步。
有助于建立知識共識
意見提出,推進跨地區、跨法律職業部門共同開展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
目前,律師、法官、檢察官都有各系統的內設培訓機構,例如:律師學院、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這些學院分別是律師協會、省高級法院、省檢察院的內設機構。培訓教師基本都是自己本系統的業務骨干,例如,我在做律師期間曾經是上海律師協會律師學院的兼職老師,在做法官期間曾經是上海法官學院的兼職老師。
法院系統的內部培訓原則上不對社會開放,但上海在近幾年法院系統的培訓過程中已經開放一定的名額通過律師協會給到律師。相較而言,來聽課的律師都覺得收獲頗豐。
統一職業培訓有助于建立知識共識。例如,對于證據的審查標準,只有法官、律師掌握了同樣的標準,才不會在辦理案件時對法律適用產生爭議。最高法院的司法口徑,律師、法官、檢察官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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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柔翡 校對:胡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