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引憲法打官司的歷史緣何終結
直接援引憲法可不可以打官司?在許多西方國家是可以的。7年以前,最高法院也曾以司法解釋的方式肯定了這一嘗試。但7年之后,這一司法解釋被廢止了……以后,將沒有中國公民可以通過直接援引憲法打官司了
責任編輯:傅劍鋒
直接援引憲法可不可以打官司?在許多西方國家是可以的。7年以前,最高法院也曾以司法解釋的方式肯定了這一嘗試。但7年之后,這一司法解釋被廢止了……
以后,將沒有中國公民可以通過直接援引憲法打官司了。
2008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公告,廢止了27項司法解釋,其中一條是當時被稱為“憲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齊玉苓案的司法解釋——《關于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
在此司法解釋廢止之前,有學者曾經試圖阻止這件事,但最終未獲成功。最高法院對憲法訴訟的態度為何驟然轉身?停止憲法訴訟,到底是利大還是弊大?法學界對此討論激烈。
最高法院曾支持憑憲法打官司
憲法作為我國根本大法,長期無法在司法實踐中運用。1955年,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規定憲法不能用來給罪犯定罪量刑。1986年,最高法院的另一個司法解釋認為憲法不能適用于普通民事關系。這兩個司法解釋,一直被看作是造成了各類訴訟中憲法被虛置的原因。
2001年的齊玉苓案中,齊玉苓被同學陳曉琪冒名頂替上學、就業,最高法院批復認為,齊玉苓的“憲法權利”受教育權被侵犯,被告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山東高院最終依據憲法46條判決齊玉苓勝訴。
齊玉苓案被認為是援引憲法判決的“破冰之舉”。最高法院前副院長、時任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長的黃松有曾針對此案公開認為:我國公民依照憲法規定享有的 基本權利有相當一部分在司法實踐中長期處于“睡眠”或“半睡眠”狀態,該批復首次打破了“沉默”。黃松有認為,我國憲法司法化可以參考美國的模式,由普通 法院審理憲法權利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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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莫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