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體嬰兒J與M的故事: 普通法法官是如何立法的?
大法官們常常也是法理哲學大家,他們對一個案件多方面的分析在未來都可以被引用或者被區分。每個案件中確定的最根本的原則一般只有一兩條,為決定那個案件本身的勝負原因。
(本文首發于2022年6月16日《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陳斌
(圖文無關)四位高級法官從完全不同的四個方面切入了他們的主判決。
眾所周知,法官立法是英美普通法中的獨特傳統。普通法中的經典先例,是自下而上一步步上訴上訴再上訴的案例。在這一層層上訴的過程中,它們被無數次辯論分析,從中濃縮出指導今后類似情況的邏輯原則。大法官們常常也是法理哲學大家,他們對一個案件多方面的分析在未來都可以被引用或者被區分。每個案件中確定的最根本的原則一般只有一兩條,這一兩條原則決定那個案件本身的勝負原因,拉丁文為Ratio decidendi,即原因。但同一個案件中常常有其它也比較重要值得提出的問題,拉丁文稱之為Obiter dictum,字面意思是順便說,指的是附帶原則。于是乎,一個經典案件中會牽涉或產出多個原則。
這里用Re A (conjoined twins) [2001] 案例來舉例示范。
此案牽涉到一對連體嬰兒J 和M。她們下腹部身體連接,雖然兩人都有各自的臟器,M的發育落后于J, 而且M是通過共享J的動脈來進行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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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李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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