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執行困局,過程不能“照方抓藥”丨法眼

筆者23年前參與過“中央11號文件”的起草,也因工作緣故接觸過強制執行法的起草工作,深知具體制度設計與強制執行法的價值取向的直接關系。

如果把審判活動比作公平正義防線的方案設計和框架搭建,執行工作則可比作這一防線的“建設施工”。

強制執行權屬于國家公權力,同樣存在違法行權、濫用權力等風險。因此,對強制執行權和執行行為的約束必須伴隨權力行使的整個過程。

(本文首發于2022年7月7日《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錢昊平

2020年11月24日,重慶三中院來到一制售“地溝油”的工廠,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設備設施進行強制執行交付。 (人民視覺/圖)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而訴訟是司法的動態載體和核心內容。

學理上通常把訴訟分為兩個階段:一是確定權利義務的審判階段,二是實現權利義務的執行階段。但是,不論在哪個國家,最搶風頭的總是審判階段,而執行總扮演“副官”或“隨從”角色。但曾幾何時,“執行難”成了司法改革的焦點,成了債權人的無奈,成了社會信用的敗筆,因此也成了中央關注的大事。

1999年7月7日,也就是23年前的今天,中央發布了“11號文件”,即《中共中央關于轉發〈中共最高人民法院黨組關于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報告〉的通知》(中發【1999】11號)。也正是從那時起,強制執行立法工作擺上了國家立法機關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議事日程。

2022年6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強制執行法草案并公開征求意見。這一行動是在實現“基本解決執行難”階段性目標的成果升華,更是落實中央“切實解決執行難”要求的長效機制。

司法作為公平正義防線的堅固程度,既取決于審判活動的公正性,也與執行工作的有效性密不可分。如果把前者比作公平正義防線的方案設計和框架搭建,后者則可比作這一防線的“建設施工”。它既可以成就前端所有司法活動的價值,做到錦上添花、完美收官,也可以敗壞前端所有努力的功效,將法治事業毀于一旦。參與過一線執行工作的人都知道,這個“施工”過程并不簡單,同樣受到深奧法理、復合價值、多元訴求、精細程序和嚴酷現實的考驗?;蛟S也正是因為這些問題,導致了立法草案二十多年才能面世,而廣受詬病的執行亂象一直未有良方醫治。

筆者在23年前參與過“中央11號文件”的起草,也因工作緣故接觸過強制執行法的起草工作,深知執行工作之難與立法工作之繁,也深知具體制度設計與強制執行法的價值取向的直接關系。對此,我簡要談談自己對強制執行立法的幾點粗淺思考。

首要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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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吳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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