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時的轉賬,分手后能要回嗎?
戀愛一年,一男子找女友要錢165次,累計6萬余元。男子分手后以“這是戀愛費”為由拒還,雙方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朱女士多次向張某轉賬,張某出具了借條,二人的民間借貸關系成立。但其中有4筆轉賬記錄帶有“5.20”“13.14”等明顯象征意義的轉賬,未認定為借款。據此,被告張某應向朱女士歸還借款本息共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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