爛尾樓停貸官司:購房者不背鍋,法院判決“三方平衡”

最高院認定,此次案件中,三方的權利和義務已然嚴重失衡。若按合同約定處理,則購房者在合同解除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仍要承擔還貸責任,是“明顯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負擔”,有違公平原則。

責任編輯:何海寧

2022年6月29日,哈爾濱一處停工的爛尾樓。 (人民視覺/圖)

據報道,近日,在江西省高安市,3例購房人不必再向銀行償還爛尾樓購房貸款的判決引發關注。

3位購房人在2019年因開發商不能按期交房而對其提起訴訟,除了解除購房和借款合同之外,還要求開發商返還買房人首付款及已支付的銀行貸款,并向銀行支付買房人后續貸款。

高安市人民法院最終判決支持其上述請求。

南方周末記者致電該案法官,但其未直接受訪。不過,類似判決已在近年多次出現。2017年開始,青海一地的購房人、開發商、銀行多次訴至法院,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購房人不負有返還銀行貸款的義務;2021年,廣西河池市法院也在一個樓盤爛尾后,判決購房人余下的銀行貸款由開發商負責償還。

在上述案例中,購房人在法律上均免除了承擔商品房爛尾后果。

訴了再訴,審了再審

廣西正營律師事務所律師周九香在2018年12月接手代理了廣西這起爛尾樓案件。在她的印象中,近兩年以來,爛尾樓案件相對減少了一些:“現在很多城市要求出售現房,要求開發商必須把房子建好了才能售賣,但不同城市的情況也不一樣?!?/p>

該案中,2015年4月,莫某、盧某購買了廣西一開發商商品房,首付款21萬余元。合同規定,房產商需在2017年1月底之前交房。同月,兩人與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河池市宜州區支行、開發商簽訂消費貸款合同。

周九香稱,合同到期后,開發商不但沒有按時交房,并且整個樓盤處于停工狀態。購房人多次找政府反映問題,找開發商要求解決問題未果。此后,莫某、盧某提起訴訟,請求解除購房合同及銀行貸款合同,要求開發商退還首付款,賠償買房人已經向銀行歸還的貸款本金及利息8萬余元等,并要求由開發商向銀行償還剩余貸款。

同時,銀行反訴要求莫某、盧某歸還貸款本金、利息及罰息共15萬余元。

2021年,河池市宜州區法院判決,基本支持了購房者訴求。不過,購房者與銀行均選擇上訴。盧某、莫某要求銀行退還本息,而銀行要求購房者與開發商共同償還貸款本息。

2021年3月,河池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由開發商返還購房人的首付款、返還購房人已經向銀行歸還的貸款本金及利息;首付款、已經向銀行歸還的貸款本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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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解樹 校對:胡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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