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公益訴訟“等外”職能再拓展丨法眼
在美國,約有三分之二的反壟斷案件是反壟斷跟隨訴訟。中國有據可查的反壟斷跟隨訴訟可能只有4件,而且基本上也以敗訴告終。
確定反壟斷民事公益訴訟制度,與目前反壟斷民事訴訟存在較大局限性有很大關系,后者存在原告舉證難、證明標準高、反壟斷執法與司法不能有效銜接等問題。
(本文首發于2022年8月11日《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錢昊平
新修改的反壟斷法于2022年8月1日正式實施。
新修改的反壟斷法于2022年8月1日正式實施。近日,最高檢也印發通知,要求積極穩妥開展反壟斷領域公益訴訟,對新修改的反壟斷法增設的檢察公益訴訟條款如何實施提出了具體要求。
反壟斷檢察公益訴訟條款是2019年啟動反壟斷修法以后,直到全國人大審議時才新增的條款,意義重大。修改后的反壟斷法第60條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在我看來,反壟斷民事公益訴訟不僅拓展了人民檢察院的公益訴訟職能,而且將促進反壟斷民事訴訟“提質增效”。反壟斷民事公益訴訟還具有獨特的規則體系,其有效實施尚需與其他反壟斷參與主體構建銜接機制。
從“等內”向“等外”擴張
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經歷了從授權試點到法律確認普遍推行的過程。2015年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最高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歷經約兩年試點后,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修改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在制度層面正式確立。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改革落地,公益訴訟成為新時代“四大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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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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