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未獲利也是犯罪,對大數據執法莫心存僥幸丨快評
(本文首發于2022年8月18日《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陳愷辰
最高檢日前公布了一起內幕交易案,某上市公司董秘向好友泄露公司擬出售子公司的計劃,其好友緊急買入相關公司的股票。雖然后來因為重組計劃終止,好友虧損了五十多萬元,但兩人仍被認定分別犯泄露內幕信息罪和內幕交易罪,被判處刑罰。
這一點,在法律上規定的很清楚。對股市內幕交易的處罰,主要包括證券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和刑法規定的刑事處罰。根據證券法,對內幕交易,沒有違法所得的,也要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在刑事處罰方面,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內幕交易成交額達到50萬元以上,或者獲利或避損15萬元以上,或者內幕交易三次以上,即構成犯罪。除了成功獲利或者避損之外,只要內幕交易的成交額或者次數達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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