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闖紅燈負全責:從“撞了白撞”到“碰瓷”,一部民情秩序變遷史丨快評
最近幾年的一個趨勢是,各地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交規引發交通事故的,警方判定其負全責的越來越多,而且公眾對這樣的判定基本都一邊倒支持。說明警方與公眾對“所有各方都應一視同仁遵守交規”的共識越來越堅牢。
責任編輯:辛省志
日前,一則電動車闖紅燈、駕駛人被撞死負全責的視頻成了熱搜。其實該事故發生在2022年6月9日的上海。趙某騎電動車在密集車流中闖紅燈猛向前,第一輛車看到了避過,第二輛車看到了減速,第三輛剛起步的輕型貨車避讓不及撞上。
在該事故中,趙某未佩戴安全頭盔,被撞后頭部觸地致顱腦損傷。所以,一個事故的發生,往往不是只有一個環節出了問題,而是多個薄弱環節“共振”的結果。網友幾乎一邊倒地支持上述責任認定,甚至不乏有人認為死者應該承擔貨車車損,不過目前的法律并不支持。從中可以讀出社會觀念與民情秩序的變遷。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修訂)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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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解樹 校對:胡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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