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驅逐令”到“工作許可”加拿大對賴昌星案“兩面三刀”?

在加拿大人看來,外國的逃犯,不該在加拿大餓死街頭。給他們工作許可,一來使其自食其力,二來減輕這些人長期滯留而帶來的加拿大納稅人的負擔。

責任編輯:鄧科 郭力

在加拿大人看來,外國的逃犯,不該在加拿大餓死街頭。給他們工作許可,一來使其自食其力,二來減輕這些人長期滯留而帶來的加拿大納稅人的負擔。

如果針對賴的“遣返前風險評估”實際上已經作罷,評估人至今無法說服法官,賴昌星回國后沒有風險,那么,賴在加長期居留就很有可能成為事實。

廈門遠華走私案的首要犯罪嫌疑人賴昌星,在滯留加拿大近10年后,獲得了“工作許可”,引起一片嘩然。

賴昌星在加拿大一不是移民,二不是難民,三不是特殊人才,而是長期受到國際通緝、又被加拿大政府確認要驅逐出境的外國逃犯,加拿大為什么會向這樣一個不受歡迎的外國人發放工作許可?這是否意味著賴昌星得以長期居留加拿大?賴案卡在了哪個關節點上?

加政府“驅逐令”為何無法執行

加拿大政府發給賴昌星工作簽證,依據的是加拿大《移民與難民保護條例》。根據其第206條的規定,已經進入加拿大的外國人,如果沒有工作就不能自 立,在兩種情況下可以獲得工作許可:一是已經提出避難申請,但加拿大政府對其申請尚未做出決定;二是加拿大政府已經拒絕其避難申請,而且下令將他驅逐出 境,但政府發出的驅逐令因故無法執行。

顯然,這次加拿大政府決定發給賴昌星工作許可,符合第二種情況。那么,又是因何故,驅逐令無法執行呢?

加拿大政府從1999年抓捕賴昌星之日起,一直要將他驅逐出境,遣返回國。然而,從2001年起,賴昌星通過聘請律師同加拿大政府不斷訴訟,盡管一再敗訴,卻也拖延了足夠的時間。

2006年,加拿大最高法院駁回賴昌星提出的上訴申請時,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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