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發揮環境規制對企業的低碳引導作用
引導企業自主合理進行低碳轉型,應當考慮企業異質性的環境規制方案,加強針對性的環境規制扶持。
責任編輯:侯明輝
在能源革命及建立新型能源體系工作中,有計劃分步驟實施碳達峰行動,其路徑規劃至關重要。同時相應的環境規制也應逐步建立及完善。
2022年7月,碳達峰碳中和工作領導小組聯絡會議指出,目前碳達峰碳中和“1+N”政策體系已基本建立,各領域重點工作有序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取得良好開局。下一階段應抓緊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完善碳達峰碳中和“1+N”政策體系,加快推動相關政策文件出臺實施。
環境規制是以保護環境為目的,對污染公共環境的各種行為進行的規制。作為治理環境問題的一種重要手段,環境規制必將繼續對各個企業、各個部門在經濟社會中的經營發展產生重要影響。
按照規制方式和手段,環境規制通??梢苑譃槿N類型:通過制定法律法規和標準開展環境保護的命令控制型環境規制、利用補貼和收費等市場手段開展環境保護的市場激勵型環境規制、以自發的承諾或計劃等開展環境保護的自愿型環境規制。
如期實現“雙碳”目標,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多樣化的環境規制政策,如通過建立碳排放標準直接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業的高碳排,加快淘汰落后產能,促進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利用碳稅與低碳補貼等手段讓企業在逐利的驅使下使用清潔能源并加大對綠色低碳技術的投入等。
低碳發力點“跑偏”
盡管當前我國市場上存在多樣化的環境規制,但在實踐中,仍有部分地區、部分企業的低碳發力點“跑偏”,出現了“運動式減碳”“激進式減碳”以及“階段性減碳”等這些不符合碳中和理念的思想和現象。
為“減碳”而減“生產”。以煤炭為主、多能互補的特殊能源結構意味著我國必須走一條立足于中國國情的低碳之路。然而在實現雙碳目標的起步階段,就出現為滿足減碳指標而降低生產的不良現象。
一方面是部分地方政府過度把控“量”。2022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朱建民就公開表示:“在過去一年里,不少省份出現了對能源和化工項目審批過度嚴格、對已經批復、備案、核準的項目重新梳理、對前期手續辦理完畢但未開工的項目一律叫?;蛑匦略u估、甚至一度出現控煤和拉閘限電等嚴重問題,這些問題均對我國石油和化工行業的健康發展造成嚴重影響?!?/p>
另一方面是企業過度在意“量”,不為低碳轉型以及長期的發展規劃著想,只考慮用降低產量滿足眼前的減碳指標或依賴于植樹造林、土壤碳儲量等碳補充、移除手段。5月12日,在“中國這十年”系列“經濟和生態文明領域建設與改革情況”新聞發布會上,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胡祖才強調,傳統能源的逐步退出必須在新能源安全可靠替代的基礎上,堅持先立后破,實現安全降碳。6月13日,生態環境部等七部門印發《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實施方案》,提出“增效要增加生產能力,不搞被動式的減碳,不打破正常的供求關系?!?/p>
為“形象”而“漂綠”。“漂綠(greenwash)”一詞由“漂白(whitewash)”和“綠色(green)”結合而成。隨著全球對綠色發展的愈發關注,企業的漂綠行為也不斷被曝光,“漂綠”的內涵不斷擴大,包括公然欺騙、名不符實、含糊不清等現象?,F如今,企業虛假履行社會責任只為貼上“低碳”標簽的“漂綠”現象并不少見,如荷蘭航空公司因報告中所謂的“碳抵消”計劃和廣告,給民眾傳遞了航空業不會加劇氣候變暖的糟糕印象遭到環保主義者的起訴。
漂綠行為會引發信任危機,打擊投資者對可持續投資的熱情,降低公眾對低碳產品的購買意愿,嚴重阻礙低碳目標的實現。3月30日,生態環境部新聞發言人劉友賓表示,生態環境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將在全國繼續開展打擊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環境違法犯罪專項行動。
重壓之下的“特殊手段”
理論上來說,環境規制通過“獎”與“懲”制度應該起到監督和引導企業進行低碳轉型的作用,其形式的多元化也給企業提供了多樣化的轉型路徑選擇。但為何會產生上述問題?分析來看,主要有以下兩個原因:
一是環境規制力度不斷加強,多方主體關注,企業壓力增大。企業履行低碳責任的外部環境規制制度的不斷完善可以被視為一種環境信號。根據信號傳遞理論,這種環境信號會傳遞給包括投資者、供應商和媒體等在內的企業利益相關者,促使其對企業“施壓”以表明其對低碳的關注與共同努力的態度。如地方政府對企業嚴格管制以實現碳減排目標,媒體因公眾對環境問題關注度的上升而持續監督和報道企業環境行為,供應商與投資者將企業的低碳表現視為開展合作的重要考察要素等。
對于企業來說,此時的減碳行為已經不再是個體的一個簡單的目標或者任務,而是企業獲取資源、生存發展的必然要求,以及建立競爭優勢實現新突破的機會。因此,企業開始盲目跟風以求快速構建低碳友好形象,即使“名不副實”。
二是低碳轉型成本高,難度大,收益慢,企業主動性弱。理論上認為在合理的環境規制強度下,企業會迫于外部管制的壓力,升級其生產線,開展綠色創新活動,提高其產品市場競爭力,實現“創新效應補償”。但在現實情況中,企業調整生產經營模式轉向低碳模式,需要大量資金支撐以開發低碳技術與培養專業性人才。同時,當前國內低碳轉型尚處于起步階段,不論是成熟的低碳技術還是成功的低碳戰略都處于稀缺狀態。企業低碳轉型可能面臨失敗的風險,企業低碳研發投入周期長也帶來了較大的不確定性。因此,企業更愿意將注意力聚焦于短期內改善碳排放的措施,甚至采取不合規的“特殊手段”,鉆營環境規制的空。
加強環境規制扶持
為最大化、最優化實現環境規制工具對企業碳減排的作用效果,消除“漂綠”“激進減碳”等錯誤減碳問題,引導企業自主合理進行低碳轉型,應當考慮企業異質性的環境規制方案,加強針對性的環境規制扶持。
考慮異質性的環境規制方案。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的碳中和進程起步晚任務重,環境規制體系才初步形成。而隨著中國低碳相關法規的制定,大量研究證明環境規制政策效果和傳導機制與西方國家存在顯著差異,不同類型的環境規制政策作用也大有不同,如從短期來看,命令型、市場型、自愿型規制的創新激勵效果依次下降。而同一政策工具在不同情境下的作用隨之變動,如隨著信息獲取成本的降低,自愿型規制對綠色創新的影響變得愈發明顯。
此外企業自身特征以及所處行業類型等都會使企業在面對環境規制時而采取不同的低碳策略,進而對低碳結果產生影響。因此需要著重考慮政策工具的應用條件,利用環境規制手段的多樣性和靈活性,規劃出與企業特征相匹配環境規制方案。
加強針對性的環境規制扶持。低碳轉型是機遇,更是挑戰,且不存在一條“普適”的轉型之路。對于中小企業而言,低碳轉型成本過高,需要足夠的資金、技術以及人才儲備。而高耗能、重污染工業企業作為中國碳減排目標實現的重要著力點,轉型路上無疑會遭遇危機和痛苦。因此需要進行精準扶持,調動企業低碳實踐的積極性,解決碳減排“不平衡不充分”現象,如加大地方對低碳技術的研發投入、給予企業所需資源,推動高校與企業的深度合作等。只有科學把握降碳的節奏和力度,才能使企業從主觀上摒棄“漂綠”行為,在實踐中堅持改革創新,走低碳可持續發展之路。
? (作者單位:西北工業大學管理學院,西北工業大學新時代企業高質量發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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