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的“高度可能性”:一份判決書里的重要細節
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證據的認定標準有什么不同?性騷擾行為為什么具有特殊性,以及由此帶來哪些收集證據的困難?
呂孝權說,這是他見過對此論述最完整的一份判決。法院對性騷擾案件,特別是權力關系控制下的高校、職場性騷擾的特點做了分析,考慮了這類案件收集證據存在的困難。
在靳文靜看來,如何在直接證據缺乏的情況下,妥當地保護受害人,同時不讓無辜者被誣陷,把握好其中的度,是對法官的挑戰。
(本文首發于2022年10月27日《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吳筱羽
收到法院下達判決的短信,是在2022年9月19日下午4點多。那天是星期一,小羊(化名)還在上班,她偷偷在工位上用手機打開了鏈接。此時距離她的公開舉報已經過去三年多了。
事情一開始,是尚在中央美術學院上學的小羊向學校舉報導師姚某某性騷擾、收受學生禮品。那是2019年6月,她24歲,念研究生一年級。
后來,小羊成了被告。姚某某先是提起刑事自訴,認為小羊犯誹謗罪。法院以“缺乏罪證”駁回后,姚某某又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起訴小羊侵犯了他的名譽權,要求賠償醫療費、調查取證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2萬余元。
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了這一案件?,F在,這份判決就躺在小羊的手機里。
28頁的判決書,小羊先是直接翻到最末的判決結果:法院認定她侵犯了姚某某的名譽權,還要支付賠償4500元。
再耐著性子,從頭開始細讀,她才發現,判決中認定她侵犯姚某某名譽權的,是她在舉報文章中的一處表述:“很多年前Z師姐被他搞懷孕了,來學校里鬧過?!边@是小羊聽來的傳言,她未能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
對于小羊所描述的姚某某對她進行性騷擾以及姚某某斂財、扣留學生作品等內容,判決認定不構成侵權。
讓小羊意外的是,判決書中,認定姚某某對她進行的性騷擾具有“高度可能性”。在民事案件中,這意味著被認定為很可能發生的事實。
千千律師事務所(下稱“千千所”)執行主任呂孝權為小羊提供了法律援助。當千千所的官方微博發布了判決中法院對性騷擾“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論述內容時,網友的評論卻發生了分歧。有人質疑:證據都是事發后的間接證據,沒有直接證據,難道舉報人說什么就認定什么?
對判決的不同看法,背后涉及一些法律問題。例如,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證據的認定標準有什么不同?性騷擾行為為什么具有特殊性,以及由此帶來哪些收集證據的困難?為了厘清這些問題,南方周末記者采訪了一些長期關注性騷擾問題的法學學者和律師,請他們就這份判決及同類案件進行分析和解讀。
從舉報到被告
沒有性騷擾發生時的直接證據,怎么證明自己說的是真的?從向學校遞交舉報材料那天起,小羊就面對這個難題。
在小羊的敘述中,姚某某的三次性騷擾密集發生在2016年。
第一次是在2016年2月初,放完寒假剛開學,姚某某讓她單獨到畫室交假期作業,在那里,“他說我吃胖了,作勢就要抱我,還摸了我屁股”。
過了大約半個月,2月底,姚某某帶著學生們去福建寫生。有天晚上,他在飯局上讓女生們喝酒,小羊喝了一大杯紅酒,醉了。飯后,他們一塊乘擺渡車回酒店,姚某某坐在她旁邊,“他說我摸摸你心跳得快不快,然后就用手上下摸我的胸部”。
再然后是6月,姚某某又讓小羊單獨去了趟工作室。即便小羊有意穿了長袖長褲,姚某某還是借著夸贊她的書法作品,用手拍了兩下她的屁股。
性騷擾的發生,和意識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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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bem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