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門的“燙手山芋”,遺產管理人制度緩慢推進

對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這是民政部門此前沒有過的職責。

如果被繼承人留下了一張銀行卡,在不知道密碼的情況下,遺產管理人想拿它到銀行查詢或是取出里面的錢款,銀行就可能不配合查詢。

責任編輯:韓謙 錢昊平

2022年4月,北京豐臺區法院判決,豐臺區民政局成了一已故者的遺產管理人。 (豐臺法院官網/圖)

經法院指定,四川巴中市恩陽區民政局在2022年9月成為李某某的遺產管理人。這也意味著,恩陽區民政局需要處理李某某的債務。

李某某生前經商,從事房地產開發,突然因病去世后,留下了多處不動產,也留下了大量民間借貸和其他經濟糾紛。因糾紛眾多,李某某的法定繼承人都放棄了繼承遺產,導致債主無處討回欠款

李某某的17名債主共同向法院申請指定恩陽區民政局為其遺產管理人。恩陽區法院審理認為,他們作為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符合法律規定。

遺產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中的新規。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此前實施近40年的繼承法被民法典繼承編取代,這一制度也是其中最大的變化。

民法典規定,對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這是民政部門此前沒有過的職責,民法典實施以來,各地陸續出現了民政部門被確定為遺產管理人的案例。

但不少地方的民政局都表示,執行起來十分艱難。

恩陽區民政局辦公室的一名負責人告訴南方周末記者,目前已收到了上述法院判決,“以前沒接觸過”。巴中市民政局的一名工作人員對這一消息還有些驚訝,表示還不知道民政局需要承擔這項職能。

在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李俊看來,對民政局來說,遺產管理人的身份成了“燙手山芋”,這是因為與職責相配套的相關權利細則還不完善,“相當于把士兵投放到戰場去,但是給他的武器不夠,就會捉襟見肘,沒有辦法應對那么多職責”。

相繼出現“第一案”

買房后,原房主還沒辦理過戶就去世,也沒有繼承人,余下手續怎么辦理?

2022年5月,云南省安寧市法院審結了一起民政部門作為遺產管理人處理被繼承人債權債務的案件,這是云南首例。

張某某在2018年底,決定以58萬元購買陳某名下位于安寧市的房產。雙方約定,張某某和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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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胡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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