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形門”不破,“取保難”難解丨法眼

司法是一門科學,制度設計必須尊重司法規律、辦案規律。認清了這些,或者說與公眾解釋清楚這些,公眾心理才會轉變,并且反過來促進“取保難”的解決。

責任編輯:錢昊平

廣東省東莞市清溪鎮,憲法主題公園,《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浮雕。 (人民視覺/圖)

“對于采取取保候審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適用取保候審?!苯?,“兩高兩部”聯合發布的《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這句新話引起熱議。樂觀者認為,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從“可以”變為“應當”,再次傳遞出最高司法機關少捕慎押、試圖破解“取保難”的信號。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任何刑事司法議題的破解,固然離不開新規的催化,但又不是哪部新規可以一蹴而就。具體到“取保難”,在筆者看來,破題之道依然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激活某些沉睡的法條,注重收集、審查“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證據,二是優化考核制度、容錯機制以及辦案模式,破除取保候審環節的“隱形門”“玻璃門”現象。

“社會危險性”靠證據還是靠推測

從文義上看,新規中取保候審的核心條件是“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對此,實務界一個擔憂是,“足以防止”及“社會危險性”都難以界定,辦案人員裁量空間過大,易使新規再次落空。

其實,在刑事司法中,“足以”一詞并不陌生。例如,搶劫罪中的暴力,通常指高度暴力,需要達到足以壓制一般人反抗的程度;乘客毆打司機,必須足以使司機失去對車輛的有效控制,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大千世界,紛繁復雜,我們難以找到一種絕對客觀的標準,徹底杜絕“足以”這種主觀判斷。我們只能要求,由于“足以”體現的是具體危險,而非抽象危險,因此需要用證據來證明。

吊詭之處在于,對于事關定罪量刑的、案件實體中的“足以”,辦案單位至少知道收集、審查相關證據,而對于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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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解樹 校對:胡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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