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檢察官不宜再稱“干警”丨法眼
若將法官、檢察官再繼續在稱謂上統稱為干警,易造成司法權與行政權混同的錯覺,也有損司法權威。
(本文首發于2022年11月24日《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錢昊平
用“政法干警”“全體干警”“全員干警”等來稱呼公檢法三機關全體人員似乎已成為一種常見的表達方式。表面看,這確實是一種便捷的做法,但如果不分情況,一概如此表述,容易造成不同政法機關的工作性質和被稱呼主體的身份混亂。
筆者認為,當公檢法以整體形象出現時,可以延續使用“政法隊伍”“政法機關”的稱謂,但是,如果需要具體指向公檢法機關內部人員時,“干警”一詞宜限定為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而法官、檢察官不宜稱為干警。
主要考慮是:
首先,以“干警”統稱法官和檢察官不符合法治社會的發展趨勢?!案删笔翘囟v史背景下的產物,由公安機關開啟使用,專指公安機關中已經具有一定職級的警察,后來逐漸擴大范圍,演變成為對干部和警察兩類人員的統稱。在新中國成立初期,公安機關、法院和檢察院因職責使命的相似性,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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