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員是選民義務、用常識邏輯:但法官為何不能豁免
公訴方會把犯罪分解為多個部分,特別是復雜的案件可以提出多項不同的罪行或者分層,以期至少部分指控可以成立。這樣也便于陪審團更清楚地進行分析,一條條梳理以得出不同層次的結論。
(本文首發于2023年1月5日《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陳斌
多年前我參加英國出庭律師培訓的時候,有一次全英最高民事大法官戴森爵士來給我們上課。其間他分享了幾個親身經歷的小故事,有些是他做陪審員的時候發生的。
第一個故事發生時他是英國上訴法庭的高級法官,當時英國剛剛修改了陪審團法,不再給予法律相關職業人士陪審豁免權。所以哪怕是大法官,如果被抽簽到要求盡陪審員義務,在通常情況下也需要盡責。
作為法律專業人士,戴森爵士的思路和普通人自然有不同,他聽了庭審之后,認為那個被告有罪;但當時大部分其他陪審員都認為被告無罪。他的分析不足以打動其他陪審員,他更不能披露自己的身份以顯示他更專業,最后那位被告被陪審團認為證據不足而無罪。
拋開案件最終結果不談,這個故事倒是證明了陪審團之內人人平等:哪怕是大法官,輪到了也得去當陪審員,而且無法影響其他陪審員的判斷。
英國陪審團成員主要在中級以上刑事法庭,也偶爾在民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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