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加速到期”之爭:挑戰注冊資本認繳制、損害有限責任?
“二審稿”將“有權要求”的債權人改為“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大大減少了適格主體。但“注冊資本認繳制”仍或遭到挑戰。股東原本可將資金都用于公司運營,現在卻需一筆注冊資金應付潛在訴訟,股東有限責任或遭損害
(本文首發于2023年1月5日《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陳斌
近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修訂草案二審稿發布,一則條款在商事律師圈引發廣泛關注。該條款是第四十八條: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繳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從輿論的冷淡反應看,該條款的重要性被低估了。當下不少企業正陷入困境,這則法律條款通過,可能誘發大量法律訴訟。長遠來看,《公司法》所立足至關重要的企業注冊資本制度,或面臨被掏空的風險,需要立法和司法層面進一步明確。
要理解這一點,可從《公司法》關于注冊資本制度的改革說起。
中國現行《公司法》于1993年12月制定,歷經多次修改,不斷適應改革形勢和經濟發展。注冊資本制度方面,以2014年的修訂最為重大。此前,《公司法》采取注冊資本實繳制,即公司成立后股東承擔出資義務,公司需提供驗資報告,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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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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