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劣幣驅逐良幣還是良幣驅逐劣幣?反思格雷欣法則與貨幣國際化

在古典的金屬貨幣時代,信用是指鑄幣的足斤足兩程度;在全球化匯兌的信用貨幣時代,貨幣的信用構成雖然稍復雜,但仍可以視為一系列公共職能的總和:可兌換性、可流通性、價值穩定性、可派生性、國家信用的厚度等。

責任編輯:陳斌

1860年,英國金融家麥克勞德(Henry Dunning Macleod)以16世紀英國前輩格雷欣的名字提出了“劣幣驅逐良幣”的貨幣法則,這就是著名的格雷欣法則(Gresham's law)。

由于它簡單易懂且符合人們的直覺,這一法則在后世被廣為流傳,甚至超出了金融領域。但在以美元為本位的貨幣時代,我們今天需要重新問一個問題:劣幣真的能驅逐良幣嗎?

“劣幣驅逐良幣”的提出

在金屬本位貨幣時代,尤其是中世紀歐洲,金屬硬幣通常由私人作坊鑄造,用定量單位的貴金屬或其合金作為交換商品的媒介。為了流通方便,又把金屬鑄造成特定的形狀并烙印上重量單位。

這種商品貨幣體系要求硬幣本身的金屬價值與烙印標稱的單位一致。比如,8世紀的加洛林王朝就由皇室統一規定了一個價值單位為“里弗爾”(Livre),規定1 Livre=1磅白銀,同時規定了第納爾等更小的貨幣單位,便于日常交易。

然而,金屬冶煉——尤其是合金硬幣對普通人而言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人們很難認定自己經手的硬幣是否足斤足兩、質量合格。

這就給鑄幣者留下了作弊空間:用稍微不達標的材料摻雜鑄幣,或者從每一個合格硬幣上銼下來一點,積少成多再重新融化鑄幣(牛頓任職皇家鑄幣廠廠長督辦期間曾一度困惑于這種硬幣被越剪越小的案件)。最終,所有人都會使用這種不合格的劣幣進行交易,市場上不再有合格的硬幣流通。

不過,格雷欣并非最先提出這一理論的人。早在15世紀,天文學家哥白尼在他主管的教區管理經濟事務時,就曾寫過幾篇劣幣驅逐良幣的論文,向普魯士王室表達了自己的憂慮并提出改革措施。

羅納德·科斯(Ronald Coase)用著名的燈塔案例論述交易成本與外部性時也認為,貨幣是“必須由政府而非私人企業提供的一個例子”。除了科斯,同樣持這種觀點的著名經濟學家還有威廉·杰文斯(William Stanley Jevons)、亨利·西季威克(Henry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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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崔一笛 校對:胡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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