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愿去看女兒跳車身亡,丈夫被判刑:如此判決背離公眾常識丨快評
司法機關往往從結果出發,跳車事件中只要有人死亡或者重傷,就傾向于以刑事責任懲戒司機,同時為了平衡,又多數判處緩刑。這樣的判決,背離公眾的常識,不符合公眾樸素的認知,對司法公信力帶來損害。司法為司機設置過重的注意義務,也不利于良好社會風氣的形成。
責任編輯:陳斌
近日,內蒙古一女子跳車身亡、開車丈夫獲刑的新聞,引起諸多關注與質疑。
據裁判文書網日前公開的刑事判決書,2020年某天,額某某駕車帶其妻朝某前往牧區的母親家看望女兒,因朝某不愿去看女兒而發生爭吵。其間,朝某突然自行打開車門跳車,落地后因嚴重顱腦損傷而身亡。
額某某的辯護律師提出,朝某因想吃火鍋拒絕看望女兒而引發本案,具有重大過錯,另外朝某不盡家庭責任,對家庭不管不顧,而額某某獨自一個人照顧年幼的女兒,一邊打工一邊償還27萬元的巨額債務。但法院認為上述律師意見與案件定罪量刑無關,不予采信。最終,法院認定,額某某因“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一人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這一判決,引起了極大的爭議。網友紛紛質疑,該女子作為成年人,明知在車輛行駛中跳車的危險性,應該為自己的魯
登錄后獲取更多權限
校對:胡曉
歡迎分享、點贊與留言。本作品的版權為南方周末或相關著作權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否則即為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