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網約車拒載放下的醉酒男子溺亡,誰應負主要責任?丨快評
個體將安全責任盡數交付給他人或是共同體,也是在貶低人之為人的自衛能力與自由權利,反向造成“保護即占有”“為了安全放棄自由”的后果。自由并不免費,它的必要條件是個體能為自己盡到多大責任。從這個角度而言,“自由只有收益而沒有代價,并且永遠有人為我的行為兜底埋單”注定是一個無法實現的夢。
責任編輯:陳斌
日前,江蘇省南通市“醉酒男子溺亡,網約車被判賠償”引發關注:2021年12月19日晚,保某在某餐廳用餐后,請餐廳工作人員以其本人手機在某平臺下單約車。司機蔡某接單到達后發現保某嚴重醉酒,目的地描述也與軟件顯示不符。法院查明,車輛在餐廳門口停留數分鐘后,蔡某扶保某下車,保某站立不穩倒地,蔡某未作停留驅車離開并取消訂單。次日,保某被發現溺亡于附近的河道。
乘客家屬遂將司機和網約車平臺訴至法院,要求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南通市崇川法院日前判決某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15%的賠償責任,支付賠償款186489元。法院判決認定司機沒有履行承運人的救助義務,負有過錯責任;網約車平臺也未盡教育管理職責,也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保某飲酒過度、未能確保自身安全是造成溺亡悲劇的直接原因,因而司機與網約車平臺只負次要責任,酌情承擔責任。
法院依據所謂的“過錯責任原則”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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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胡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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