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叫板”交警隊亂收拖車費,勝訴!

“打了4個月的官司,才知道自己應該告誰”

在交通事故處理中,動輒成千上萬的“拖車費”屢見不鮮。而在這些天價拖車費中,“行政性處理”和“經營性收費”就像一對形影不離的孿生子,令當事車主陷入迷魂陣

    一起微不足道的交通事故,卻成了深圳律師安星忙碌一年的“主題”。
    2007年1月31日,由安星駕駛的小轎車撞倒了一位橫穿馬路的騎車人。深圳羅湖區交警大隊以“調查事故原因”為由,派拖車將安星的車拖走。事后證明,事故是因騎車人搶道而起,在公安局作出處理決定后,安星準備按照通知取回轎車。
    但隨著處理通知而來的,還有兩張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委托收費通知書》。通知書稱:安星必須先向深圳市建設銀行“指定賬戶”繳納“拖車費”和“停車費”——共計713元。憑著銀行的收款憑證,才能到指定停車場取車?!叭绻沁`章罰款或扣車交費,我沒有異議?!卑猜蓭煼Q,“但交警部門的處理決定已經說明,這是‘調查鑒定’費用——既不是行政處罰也不是商業服務,為什么要由當事人來承擔這筆錢?”在這位律師眼里,這713元應該在交警部門行政辦公費用中支出。
    為了贖回轎車,安星還是向建設銀行深圳黃貝嶺支行交了這筆“莫名其妙”的錢。他領到一張電腦打印的收款憑證,但收款單位是“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而非交警大隊?!斑@筆費用到底是誰收走了?收費的依據又是什么”?帶著一系列疑問,安星來到交警部門法制科打算問個清楚,對方的答復卻是“你有權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被激怒了的安星隨即按收款憑證上的單位名稱,向南山區法院提起訴訟。
    在準備起訴法律文書的過程中,安星沒有在組織機構代碼中查到“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只有一個名稱接近的“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在向托費銀行咨詢后,安星得知兩個名稱其實是同一單位,遂將后者(以下簡稱車管所)列為正式被告,要求其退回713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然而在2007年5月首次開庭時,車管所的答復卻出乎安星預料?!八麄冋f根本沒有這回事?!卑残腔貞浀?。而車管所的委托律師稱:他們沒有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也沒有收到任何拖、停車費用。
    突如其來的變故,讓法官也弄糊涂了。為搞清訴訟主體究竟是誰,法庭決定延后再審,并在再審時將建設銀行黃貝嶺支行作為第三人納入訴訟,以便查清收費者。
    9月3日的第二次開庭終于讓真相大白:黃貝嶺支行向法庭證實,此前銀行的收款憑據是因為“工作人員操作失誤”,把收款單位寫成了車管所,實際上該賬戶的開戶方應是“深圳市交通拯救中心”。南方周末記者在深圳市公安交警局網站查詢得知,“深圳市交通拯救中心”屬于交警局內指揮處下轄部門,而車管所則為車輛管理處直屬機構。
    南山區法庭調查后發出行政裁定,確認車管所并非相關費用收取方,也就是說并非本案真正的被告。法庭同時認定,作為真實費用收取方的“深圳市交通拯救中心”,由于本身不具備交通事故處理資格,因此其收費應被視為履行羅湖交警大隊的委托行為。而羅湖交警大隊開具的收費通知本身,也標明了是《拖、吊違法、肇事車輛委托收費通知書》。法庭據此判定,“本案被告應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羅湖大隊?!卑凑者@一裁定,法庭以“起訴對象不適”的理由,駁回了安星的訴訟請求。
    “也就是說我打了4個月的官司,才知道自己應該告誰?!边@讓安星哭笑不得。
    這位律師隨即向羅湖交警大隊所在地羅湖區法院再次提起訴訟。在新的庭審中,羅湖交警大隊除了稱自己“只是開具收費通知,并未直接收取相關費用”外,同時為自己的“兄弟單位”——深圳市交通拯救中心的收費合理性做了辯護。
    辯護稱:作為具體的拖吊車實施單位,深圳市交通拯救中心的收費行為是經過深圳市物價部門核準,交警大隊還提交了《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作為證據。
    在法庭調查中,由于這一“收費許可證”過了有效期,因此不被法庭采納。但在安星看來,即使許可證有效,同樣不能成為該案收費的合法依據?!斑@里有個思路上的陷阱,那就是許可證批準的服務性收費是一種商業行為,而交警大隊開具的收費通知單屬于行政性收費?!彼f,“這是把商業服務和行政措施混為一淡。如果是商業性服務,我可以選擇要還是不要,也可以選擇不同的公司,甚至還可以討價還價;但交警大隊開出收費單后,我只能到指定的地方交錢提錢?!?BR>    “第一個官司打完,我就知道自己贏了?!边@位律師說。他的自信來自法律憑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這里的“收費”指的即是行政性收費。
    2007年11月21日,安星終于等到了期待已久的法庭判決。在羅湖區法院的一審判決中,首先接受了此前南山法院對羅湖交警大隊是“本案適格被告”的認定?;谶@一認定,本案中的拖吊車費用性質確定為“行政收費”。
    判決還表示,在現在的法律法規中,并未規定公安部門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中可收取此類費用。而被告作為“行政執法依據”的深圳市物價局1996年和1998年兩份文件,不能作為交警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依據,法庭不予支持。
    法庭一審判決:羅湖交警大隊向安星收取拖車費、車輛保管費的行政行為違法,要求被告在10日內返還713元并承擔訴訟費用?!霸陂L達5個多月的訴訟中,我曾多次考慮要不要把官司打到底?!卑残钦f,“讓我堅持下來的是一個信念:身為律師,如果連自己的合法權益都不能保障,談何保護當事人利益?”讓他堅持下去的另一個理由是,他在準備法律資料時在網上查到了成百上千的類似案例,“有的簡直是荒謬絕倫——這讓我相信我的遭遇并非個案,希望通過這次訴訟帶給大家啟發”。
    本報記者在網上查詢時同樣發現,在交通事故處理中,動輒上萬的“拖車費”屢見不鮮。而在這些天價拖車費中,“行政性處理”和“經營性收費”就像一對形影不離的孿生子,令當事車主陷入一個又一個的迷魂陣。
    據有關部門統計,2006年中國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37萬余起。除少數重特大事故外,這些事故的解決都涉及到交警部門的“酌情處理權”,而拖、吊車顯然也屬于“酌處權”之一。另據統計:截止到2007年6月,全國汽車已達5300多萬輛,其中私人汽車占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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