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牟利為目的買假貨算“惡意投訴”嗎?打假的合法邊界應厘清
對栽贓式打假行為,要堅決打擊;對沒有法律依據的打假,不應支持;但對“惡意投訴”的認定必須慎之又慎。畢竟,對社會危害更大的,是制假售假的不法商家,如果為了“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而實際上起到了縱容制假售假的效果,那就得不償失了
(本文首發于2023年2月23日《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陳愷辰
日前,四川省巴中市兩個區的市場監管局先后發文:嚴禁以牟利為目的、知假買假進行投訴舉報,提出對“惡意投訴”不予受理,甚至移送公安機關,追究“敲詐勒索、威脅恐嚇等涉嫌違法犯罪”的責任。臨近3·15,這一表態讓“職業打假”再次成為公眾關注的話題。
職業打假一直是存在不少爭議的問題。執法、司法機關對此也態度糾結。有的法官在判決中旗幟鮮明地支持職業打假,也有法官認為職業打假人不應被認定為普通消費者,甚至認為職業打假涉嫌敲詐勒索。
當然,買到假貨后進行投訴乃至訴訟,獲得賠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賦予消費者的權利。而究竟何為“惡意投訴”,則是需要嚴格界定的問題。
有些部門以投訴人是否以牟利為目的來界定,認為以牟利為目的投訴就是惡意的。法律賦予了假貨受害者在損失得到賠償之外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權利,這才讓人們有動力去發現更多假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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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劉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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