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犯罪影響子女考公”是真問題嗎?從事實出發的討論才有意義丨快評
理論上,“一人犯罪影響子女考公”是不成立的,“一人犯罪影響子女進公檢法”在家庭成員有重大惡性犯罪時才是成立的。更進一步,法治或公共治理現代化的內在要求是:實踐應該向法條靠攏,而不是相反。所以,如果發現“實踐上”與“理論上”有差距,那就應該推動前者向后者收斂。這是一個真問題。
責任編輯:辛省志
最近,“一人犯罪影響子女考公”話題,引發連篇累牘的討論。有人提出:一人犯罪受到刑事處罰,就影響其子女、親屬參軍、考公、進入重要崗位的規定,應徹底予以摒棄。法律教授羅翔跟進,認為:只有當人實施犯罪,才能施以刑罰,不能突破“無罪不罰”這個最基本的底線。但也有人表示不能茍同。誰是誰非?值得辨析一番。
不過,采取任何觀點或立場,都應該基于事實。為此,首先有必要追問:“一人犯罪影響子女考公”在多大程度上是事實?
現行的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錄用擔任一級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級層次的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第23條)?!翱疾臁币话闳巳苑Q之為“政審”。第26條規定本人“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除此之外,整部法律并無“家庭成員犯罪本人不得報考或錄用為公務員”的規定。
根據公務員法制定的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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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胡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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