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特赦之爭的悖論
最重要的還在于對執行者權力的有效監督與限制,離開這一基本要件,至善也能蛻為至惡。從這個意義上說,討論“國慶60年實行特赦”的法理對錯并無多大意義——除非它真的能被公正廉明地實施。
責任編輯:傅劍鋒 趙蕾 實習生 盧麗濤
因熊振林事件,特赦之爭烽煙四起,著名刑法學家高銘暄教授的參與,使得這場爭論更顯出法理上的撲朔迷離。
“永樂二十二年八月丁巳,(仁宗)即皇帝位。大赦天下,以明年為洪熙元年。”這是《明史·仁宗本紀》中的記載——類似記載遍及二十六史。
一般而言,特赦是國家對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罰的措施(但依然定罪),而大赦則是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某一范圍內罪犯的罪刑全部予以赦免的制度,它們是帝制國家政府中常用的刑事司法政策,以顯仁政。
1949年至今,歷古以來的大赦制度在中國被實際取消,特赦制度則被寫入憲法,但無論是人大常委會還是最高法院,都沒有對何為特赦做
登錄后獲取更多權限
網絡編輯:老黃
歡迎分享、點贊與留言。本作品的版權為南方周末或相關著作權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否則即為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