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還是娘家村集體成員嗎?只有確權才能根本解決丨快評
問題在于,村集體的成員不是固定的,會因為出生死亡、結婚離婚、遷入遷出等原因不斷變動。新出生的、嫁出去的、入贅來的、娶進來的,甚至娶進來的又離婚嫁出去的,還有沒有資格獲得村民福利?一個村子的資源總是有限的,如果在某一個時間點上把所有的資源都按照當時的成員狀況進行分配,那后來加入的成員怎么辦?已經去世的成員,其經濟利益應該被繼承還是被收回?資源總量的有限性和成員資格的流動性之間,總是會發生沖突
(本文首發于2023年3月16日《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陳愷辰
(圖文無關)新出生的、嫁出去的、入贅來的、娶進來的,甚至娶進來的又離婚嫁出去的,還有沒有資格獲得村民福利?圖為一地農民正在領取土地流轉租金、務工酬金。
農村“外嫁女”能否享受娘家村的村民待遇?這個問題不斷出現,在各地還可能得出不同結論。近日,山東臨沂中級法院發布的一個案例中,法院便支持“外嫁女”及其子女享有娘家村的村民福利。
在這一案例中,馬女士從小生活在村里,一直享有村集體的土地承包權及其他收益?;楹笏龥]有從村里搬出,戶口沒有遷到丈夫家,也沒有享受丈夫村的村民待遇。她生育的4個孩子,戶口也都落在以姥爺為戶主的戶口本上。但2010年后,該村集體以“出嫁女”空掛戶為由停發馬女士和其子女的村民福利。馬女士將村集體告上法庭。法院一審和二審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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