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明星遭人用隱私視頻勒索,張繼科為何是“證人”而不是“被告人”?
近日,“有關前乒乓球國手張繼科借錢欠債及傳播前女友隱私視頻”的傳聞持續發酵,針對此風波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南都記者也專訪了盈科粵港澳大灣區刑事專業委員會的主任,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丁一元,他對此事件里的幾個熱點爭議話題做了專業法律解析。
南都:張繼科被記者李微敖曝涉賭,并通過傳播前女友的私密視頻來借錢還賭債,如果此事屬實,他在其中需要負哪些法律責任?
丁一元:首先,針對其涉賭行為方面。若需要承擔賭博罪的責任,需要從主、客觀兩個方面來綜合判斷。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獲取錢財的目的,且數額較大。參賭者并不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對此可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等行政處理,但不宜認定為犯罪。
其次,傳播他人私密信息要錢方面。問題的關鍵是:隱私視頻的內容?!睹穹ǖ洹返?032條第二款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但要區分一般隱私視頻和含有淫穢信息的隱私視頻。
在正常男女朋友關系中, 如果未經得同意,而是采用偷拍的方式,一方面如果是一般隱私視頻,比如說他人正常的生活狀態,不涉及《刑法》所調整的范圍,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向他人發送他就是一般的侵權行為;另一方面,還可能觸犯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但如果是有拍攝并散布他人私密部位的隱私視頻,有可能觸犯傳播淫穢物品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綜上,如張繼科向他人發送(或提供視頻)屬實,則構成民事上侵權行為;如主觀上想讓他人拿前女友私密視頻去威脅、要挾前女友要錢(代償賭債),涉嫌共同敲詐勒索。
具體法律依據為:《民法典》第1032條、第1033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8條;《刑法》第274條敲詐勒索罪、第364條 傳播淫穢物品罪。
南都:以記者目前曝光的“借條”,以及他對一位當事人采訪內容來看,這些材料是否可以作為法律證據來使用?
丁一元:所涉“借條”是否能夠作為法律證據使用,要通過對證據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來審查欠條/借條,綜合判斷是否能夠作為證據使用。
就行為人500萬元《借款合同》而言,若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將所借款項用于賭博(違法犯罪活動),仍將資金出借給行為人。根據法律規定,該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無效的合同因為不受法律的保護,即使借條是張繼科親筆書寫的,債主也不能獲得勝訴判決。
具體法律依據為:《民法典》第157條。
南都:張繼科那邊發布律師聲明說會起訴一些言論對他造成的名譽權侵權,這個名譽權侵權和誹謗罪有什么區別?為什么不直接告誹謗罪?
丁一元:名譽權侵權包括誹謗,但不等于誹謗罪。(依據《刑法》第264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兩者具體區別如下:
首先,名譽權侵權屬于民事糾紛,而誹謗罪屬于刑事犯罪,且多為自訴案件。法律在這規定了一種例外情形,只有在侮辱、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時,才屬于公訴。所以,在網絡上以報警方式自證清白、回應網絡輿論的藝人,根本證明不了什么。
其次,名譽權侵權與誹謗罪之間不是對立關系,而是侵害程度大小的位階關系。侵犯名譽權的行為包括誹謗,兩者差異關鍵在于是否“情節嚴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所以具體到這件事上,記者報道等未達到刑法第246條規定情形之一(甚至侵權也構不上),所以無法控告誹謗罪,律師聲明只能以名譽侵權來起訴,主要起到警告作用。
南都:我們也注意到記者李微敖公布的采訪內容里,提到一位S先生在2020年一審被判犯有敲詐勒索罪,判了有期徒刑7年,并罰款5萬,張繼科在其中是以證人身份出現在此案中的,那么當時為什么他是不負有法律責任的呢?
丁一元:首先,個人認為張和前女友是戀人關系,且都屬于名人,可能當時前女友報案只控告了S先生。
其次,S的口供中可能并沒有說是張繼科指使他這樣去做,同時也不排除張繼科被境內外賭博團伙人員(債主)逼迫,無奈之下提供隱私視頻等可能性。
而如果張繼科將視頻發給s先生時,二者已經預謀再通過該視頻向前女友敲詐勒索或行為人明知s先生要敲詐勒索對方,仍將視頻傳播,或實施敲詐時提供了對方手機號碼等幫助行為。那么張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共同犯罪;否則敲詐勒索罪部分的刑事責任則應由S先生及幕后指使人承擔,張便為證人身份。
南都:也有輿論認為記者的爆料直接把前女友的隱私推到公眾面前,似乎不妥,您覺得這位記者的行為是否也存在違法爭議?
丁一元:在網絡時代,記者曝光公眾人物的隱私,需要注意把握分寸,若該公眾人物存在違法犯罪、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則可以通過網絡曝光的方式進行舉報, 否則可能侵犯公眾人物的隱私權、違反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另外,若爆料內容存在斷章取義,爆料人存在惡意詆毀他人聲譽的行為,記者未核實甄別就報道出街,則可能侵犯該公眾人物的名譽權,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南都:如果普通公眾遇到類似事件,例如私密視頻和照片被外泄,甚至有人以此威脅勒索,應該如何處理?
丁一元:首先,潔身自好,不要輕信他人,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及時報警。
其次,采用拖延戰術。一旦確認對方手中有自己的隱私,先做一些不明確的承諾,例如表示自己正在努力籌錢等,然后及時與身邊專業的法律人士溝通處理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