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然難以認定的作弊:復旦學生訴母校案二審維持原判
根據二審法院判決,姚興思在判決生效后自動恢復了學籍,可以回校復學,然而2023年3月4日下午,上海醫學院教務處又發來新的告知書,依舊“建議學校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審法院不認定姚興思作弊行為的理由是,“既無再行審查被訴處分決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晰之基礎,亦無必要,更不宜對上訴人的行為直接作出判斷”。
作弊行為是否真的難以認定?據不完全統計,2012年到2022年,62次與作弊相關的判決中,僅9次直接認定學生作弊與否,其他判決大多是圍繞程序問題展開的。
責任編輯:吳筱羽
2018年1月8日,臨近大學期末考試,浙江某高校掛出的考試周防作弊橫幅。圖文無關。
經過近八個月后,2023年2月28日,復旦大學學生起訴母校要求撤銷處分案二審判決,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撤銷復旦大學開除姚興思學籍的處分決定,但依然沒有認定當事人姚興思(化名)是否作弊。(相關報道詳見《高校開除作弊學生被判敗訴,為何多因“程序問題”?》)
姚興思是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基礎醫學院學生。起訴事由是2021年1月的一次考試中,姚興思被復旦大學校方認定用手機作弊,予以開除學籍處分。他將學校起訴至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22年7月5日,法院作出判決,撤銷復旦大學開除姚興思學籍的處分決定。
但一審判決并未就姚興思是否存在作弊行為作出認定,而只是指出學校的處理程序違法。
一審后,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教務處向姚興思發出告知書。告知書中稱,依據《復旦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相關規定,擬建議學校給予其開除學籍處分,并表明姚興思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姚興思決定上訴,希望二審法院能就是否作弊的實體問題作出認定,撤銷原審判決。
二審判決生效后, 姚興思自動恢復了學籍,可以回校復學,然而2023年3月4日,上海醫學院教務處副處長高海峰表示“恢復學籍還需一系列流程”,讓他繼續等待;同日下午,上海醫學院教務處又發來新的告知書,依舊“建議學校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依據的規定是《復旦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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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胡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