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婦女案為何難認定強奸?學者:司法解釋應明確判罰規則
2022年以來,拐賣婦女兒童事件受到社會高度關注。為了回應社會關切,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采取諸多行動。例如,全國刑偵部門在2022年6月起開展的“百日行動”中偵破拐賣婦女兒童案件124起,抓獲犯罪嫌疑人321人。最高檢近兩年間起訴拐賣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犯罪的人數比前兩年上升16%,其中發生在五年前的積案占31%。
上述相關數據也意味著,新近發生的拐賣、收買被拐婦女兒童案件也占相當一部分比例。有報道顯示,2023年初,山西臨汾襄汾縣公安局破獲一起拐賣婦女案,3名犯罪嫌疑人將智力殘疾的受害人拐賣到山東,非法獲利1萬元。目前涉案人員已被拘留。
今年三八婦女節前夕,最高檢印發文件,提出依法從嚴懲處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和收買婦女兒童犯罪,以及收買后發生的強奸、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虐待等犯罪。
當前涉及此類案件的數罪并罰的情況如何?根據已有的統計數據,在356個收買婦女判例中,只有18例判處數罪并罰,占比僅為5.06%。在此類案件中,是否認定強奸很受社會關注。有研究表明,有長期共同生活、生育子女等情形,法院一般不懲戒強奸等行為。
有學者認為,問題的根源在于,通過對后續罪行的數罪并罰來實現體系性追責的立法設計,在實踐中難以奏效。對于強奸等后續犯罪在證據收集以及刑事證明上的難題,有業界人士建議,可以通過刑事推定或者綜合印證的方式來加以解決,最高司法機關可以通過發布司法解釋或者指導性案例確立相關證明規則。
4月7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豐縣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關案件一審宣判,認定董志民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認定被告人時立忠、桑合妞、譚愛慶、霍永渠、霍福得犯拐賣婦女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十三年、八年六個月和八年,并處罰金。庭審中,被告人董志民、時立忠、桑合妞、霍永渠、霍福得表示認罪、悔罪。新華社記者季春鵬攝
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
“百日行動”已偵破拐賣婦女兒童案件124起,抓獲321人
加強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力度,2022年,多個部門開展相關行動。例如,2022年3月,公安部會同民政部、國家衛健委、全國婦聯部署在全國組織開展新一輪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零容忍”打擊拐賣犯罪。
此外,公安部在同年6月底開展的為期100天的夏季治安打擊整治“百日行動”中,也將侵害婦女兒童權益違法犯罪行為列入重點打擊對象。據報道,行動開展一個月后,公安部公布全國5000余個免費采血點信息,規定免費采血工作不受戶籍地域限制,被拐婦女兒童父母、疑似被拐及身份不明人員可到采血點接受免費采血。
根據公安部發布的數據,截至2022年8月5日,全國刑偵部門在“百日行動”中偵破拐賣婦女兒童案件124起,抓獲犯罪嫌疑人321人,找回失蹤被拐婦女兒童153名。
2023年兩會期間,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顯示,檢察機關2021年起協同公安機關以專項行動深挖歷史積案,兩年間起訴拐賣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犯罪3152人,比前兩年上升16%,其中發生在五年前的積案占31%。
這意味著,也有一部分案件屬于新近發生。報道顯示,2022年11月,陜西延安富縣公安局成功偵破省廳掛牌督辦的系列拐賣婦女兒童案,解救被拐賣婦女3名,抓獲嫌疑人2人。2023年初,山西臨汾襄汾縣公安局破獲一起拐賣婦女案,3名犯罪嫌疑人將智力殘疾的受害人拐賣到山東,非法獲利1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三八婦女節前夕,最高檢印發《關于貫徹實施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切實保障婦女權益的通知》,提出依法從嚴懲處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和收買婦女兒童犯罪,以及收買后發生的強奸、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虐待等犯罪。
判例研究
有長期共同生活、生育子女等情形,一般不懲戒強奸等行為
就收買婦女刑罰是否偏低,法律學術界曾有過密集討論,并形成了“維持現狀”和“支持加重”兩種觀點。前者認為,收買婦女通常伴隨強奸、暴力、拘禁等多種行為,數罪并罰后實際可判處年限并不低。
但隨后,新發表的實證研究指出,這種觀點與司法實踐現狀嚴重不符,司法實踐罕有數罪并罰。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講師郭旨龍在論文《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法定刑的實證研究與理論反思》中,分析了判案日期截至2022年2月的356個收買婦女判例,其中只有18例判處了數罪并罰,占比僅為5.06%。
此類案件中是否認定強奸很受社會關注,但司法實踐中存在模糊和爭議之處。郭旨龍等人分析,這些與強奸或非法拘禁數罪并罰的案件的一個共同特點為被害人與收買人共同時間較短,且均未生育子女,對比大量的未數罪并罰的案件中婦女往往與收買人共同生活較長時間或已生育子女,可以推斷,若被害人被收買后沒有在短期內被解救,法院一般不會對后續強奸或非法拘禁行為進行懲戒。
來自檢察系統的一篇文章,提供了觀察這一現象的內部視角。2011年由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檢察院作者發表的一篇短文《收買精神病婦女并同居的行為是否適用數罪并罰》稱,對在收買被拐婦女的過程中或收買之后,有強奸、故意傷害、非法拘禁行為傷害被拐賣人人身權利的行為,強調適用數罪并罰,有利于打擊犯罪,保護被拐賣人合法權利。但這里的強奸行為強調“強行與被拐賣婦女發生性關系”,突出了對行為人客觀行為方面的要求。即是被拐賣人為喪失性自衛能力的精神病或癡呆婦女,構成則仍然要求以奸淫為目的的主觀故意。如果不是以奸淫為目的,而是以婚姻為目的與被收買的精神病或癡呆婦女同居并發生性關系,則不宜認定為強奸罪,更不能適用數罪并罰。
去年發表的、來自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和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的一份研究也指出,部分判決對從寬量刑的適用不合理。例如,在一起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案中,法院采納了辯方“被告人與花錢買來的媳婦強行發生性關系,與其它強奸罪相比主觀惡性較小”的意見,并予以酌情從輕處罰。
難以認定強奸等罪行
司法解釋應明確判罰規則
為何強奸等罪行難以認定?郭旨龍等人分析,數罪并罰設計難以實現存在證據和證明問題。
郭旨龍解釋,除去為數不多短期內被解救,大部分婦女會在收買家庭生活較長時間,且收買地一般偏僻落后,為被害人更名改姓,辦理婚姻登記有漏可循,很多收買人會與被害人登記婚姻關系,已經生育的情況下,婦女往往自愿繼續生活,不會供述后續惡行。這是因為婦女在收買家庭停留時間久了,即使持續性被毆打、看管或強奸,出于生存目的,會選擇將與收買者的關系正?;?、接受收買家庭的牽絆。
論文還提到,即使婦女愿意供述,也存在證明方面的困難,婦女被收買后,無論是被毆打、強奸或非法拘禁,有關事實往往只有被害人的陳述證明,而缺乏其他證據佐證,在鄉土關系中,村民們往往也不愿作證;如果婦女與收買者共同生活較久,則更是如此,而僅憑被害人陳述難以達到刑事責任的證明標準。
“但上述事實和原因也不能否認強奸、拘禁等行為不存在,更不能否認收買行為本身的罪惡。收買是后續行為的閥門,甚至可以說,收買行為幾乎包含著后續惡行的必然性。司法實踐中少見數罪并罰就足以說明,通過對后續罪行的數罪并罰來實現體系性追責,這樣的立法設計在實踐中難以奏效?!弊髡邔懙?。
談及此,前述來自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的論文認為,需要強調對后續重罪的刑事追究,即使收買方與被害婦女、兒童形成了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也并不能掩蓋或改變已經發生的強奸、非法拘禁等犯罪事實,對于實施了后續重罪的行為人必須嚴格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斷。
該文章還強調,對于后續犯罪在證據收集以及刑事證明上的難題,可以通過刑事推定或者綜合印證的方式來加以解決,最高司法機關可以通過發布司法解釋或者指導性案例的形式對相關證明規則予以確立,促動法官擺脫對法律規范的機械依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