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槍形物被視為“槍支”,認定標準該反思丨法眼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仿真槍”“玩具槍”“槍形物”作為關鍵詞搜索,共發現五千余件司法裁判案件。另據相關報告,保守估計我國約有60萬槍形物愛好者。按照“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槍支認定標準,該群體龐大的槍形物愛好者極有可能涉嫌犯罪。

責任編輯:錢昊平

2018年9月20日, 全國公安機關組織集中統一銷毀非法槍爆物品活動,圖為陜西勉縣分會場。(人民視覺/圖)

近日,“浙江男子研發恒壓閥被認定為槍支散件獲刑十年”案以盧燦的無罪告終。

此案歷時近5年。被告人盧燦曾是浙江省臺州市從事五金機械配件生產加工的個體戶。在生產過程中,其自行研發了一種“自動恒壓式減壓閥”,投入生產并銷售。2018年8月,盧燦被警方帶走。2020年,河南省平頂山市衛東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在盧燦家中查獲的775只恒壓閥屬“槍支散件”,判處盧燦有期徒刑十年。盧燦上訴后,該案被發回重審。最終,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

槍支是暴力性武器,基于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需要,我國對于槍支實行嚴格管控政策。在嚴控槍支的同時,科學設置槍支的認定標準和范圍,合理配置對涉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措施,也是科學控槍的內在要求。

除了盧燦案,近年來,天津大媽擺攤打氣球被控“非法持有槍支罪”案、福建劉大蔚網購仿真槍被控“走私武器罪”案等系列涉槍犯罪案件的發生與審理,引起大量輿論關注,應對槍支認定標準進行反思。

認定標準大幅下降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即構成犯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氣槍鉛彈數量達到500發,即應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達到2500發就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梢?,我國對于涉槍犯罪的打擊始終保持從嚴高壓狀態。也正因此,合理界定槍支的范圍,是打擊涉槍犯罪的前提。

2001年8月17日,公安部制定并頒布《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劃定》,將槍支認定標準確定為“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6焦耳/平方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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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胡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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