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管”管什么引發關切,農業綜合執法應避免權力泛化丨快評

“炸魚、電魚、毒魚以及違反禁漁區、禁漁期規定捕撈”等執法事項,如果情節嚴重,就構成犯罪,應由警方以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達不到犯罪標準的,也可以由警方進行治安處罰。至于偷捕、搶奪他人養殖的水產品等等,屬于盜竊、搶奪等違法行為,更是完全可以由警方以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進行規制。當然,有些執法事項需要農業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可以由農業部門提供專業支持。

(本文首發于2023年4月20日《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陳愷辰

近期,“農管”這個詞成為輿論的焦點,不少人追問“是不是要管農業農村的一切”。農業農村部官網日前以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的形式,確認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確實已組建完成,并對農業綜合執法范圍進行回應,有助于公眾了解“農管”的工作職責。

據農業農村部網站文章,到2022年底,市縣兩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已組建完成。針對近期網絡上出現的說法,農業農村部法規司負責人表示,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不是農村的什么事都管,有明確的執法邊界,對執法事項進行清單管理,目錄外的事項“法無授權不可為”;農業綜合執法的主要職責是打擊假冒偽劣種子、農藥、獸藥等侵農害農違法行為,不會干擾農民正常生產生活。該負責人還特別澄清,“禁止農村房前屋后種瓜種菜”等并不屬于農業綜合行政執法范圍。

不過,公眾對“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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