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小區業委會換不了屆:“兩個三分之二參與”何以成攔路虎?
為何民法典要增設參與表決的業主人數、專有部分面積占比均要達到“三分之二”這一規定?據稱這是為了提高更多業主參與業委會選舉的積極性。然而,在現實執行中,這一規定卻可能成為無形門檻,對諸多業委會換屆選舉造成影響。
(本文首發于2023年5月11日《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陳斌
最近,我所在小區業委會面臨換屆選舉。根據本地住建局頒布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若干規定》,在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業主委員會應當報告物業所在地的園區(鎮街)政府,在園區(鎮街)政府指導下成立業主委員會換屆改選小組,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或者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等原因導致無法履行職責的,由物業所在地的村(居)委會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并接受園區(鎮街)政府的指導和監督。
為了動員廣大業主參與投票,業主委員會換屆改選小組發動了多達數十名義工,挨家挨戶上門向業主宣告相關事宜。令人遺憾的是,換屆改選小組持續半個月的工作,動員了超過法定參與戶數的業主投票,但由于約占小區產權總面積近10%的周邊商鋪業主,在通知到位、多次邀請的情況下未投一票,導致此次換屆選舉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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