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行政監管,走出社會治理死胡同
行政監管常有人為標準、關系標準的重大嫌疑。政府應從大量日常監管事務的牽制中解放出來,致力于讓民眾通過私法體系捍衛自己的安全與利益
責任編輯:戴志勇
行政監管常有人為標準、關系標準的重大嫌疑。政府應從大量日常監管事務的牽制中解放出來,致力于讓民眾通過私法體系捍衛自己的安全與利益
受訪人:黃清華(衛生法學專家?,F為上海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
重公法輕私法是走不通的死胡同
南方周末: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食品安全法。在監管體系和監管標準等方面,這部新法都有改進??傮w來說,還是以強化行政監管為主。近年與食品安全相關的社會矛盾和沖突時有爆發,這是否與我國的法律框架有聯系?你認為問題主要出在哪里?
黃清華:重公法監管、輕私法保護,是現行法律框架的基本特征。
食品安全已成為社會矛盾的多發地帶,恰在這塊,“重公法輕私法”的行政監管特點非常突出。全世界的產品安全責任標準,都只有一個客觀的私法標準,即“不合理危險”,它以現有的科學技術發展水平為依據。大量事實證明,只有這一客觀的私法標準,才符合消費者利益。這可從英美的產品責任法、歐盟的產品責任指令中得出。唯獨我們開宗明義強調行政監管,強調產品質量認證,以所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這種行政執法標準代替“不合理危險”這一客觀的私法標準。
不區分治理對象的性質和特點,一味強調行政監管,效果往往適得其反。行政監管不僅具有人為標準、關系標準的重大嫌疑,且時常落伍于日新月異的生產經營活動。“三鹿”奶粉難道沒有獲得質量認證?難道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我們把一部私法性質的產品責任法,搞成了一部強調行政監管的產品質量法,行政權擴張到無以復加,就是“重公法”監管的典型表現,說明行政法很強悍,而私法、民商法則很弱小。
強調公法監管的另一個特點,表現為非常嚴格的行政審批。比如任何食品生產經營者,甚至一個飲食小店,如果官方不進行審查和批準,不發衛生許可證,是拿不到工商營業執照的。其他如食品廣告監管、藥品管理莫能例外,規定的都是嚴格的行政處罰、苛刻的行政審批。
這種立法模式的出發點無疑是保護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私權),賦予了行政機關很大權力;但實際上,立法初衷和社會效果之間出現嚴重異化。從“蘇丹紅”到“毒餃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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