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歌手,席卷華語樂壇!每天出數十首作品,部分點擊百萬
近日,“AI孫燕姿”成為新晉頂流網紅,在B站上有近百個相關音樂視頻。在某網絡音樂軟件上,以“AI孫燕姿翻唱”為主題的歌單里,也有近70首歌曲。這位“AI孫燕姿”,翻唱了周杰倫、王力宏、劉歡等數位歌手的歌曲,作品覆蓋流行到民謠等多種風格,有的播放量甚至超過百萬。
值得注意的是,這并不是孫燕姿本人演唱的歌曲,而是在AI技術的幫助之下,對孫燕姿的聲音數據進行訓練得到模型,通過模型推理,最終實現聲音替換。
利用技術實現歌曲翻唱的背后,也隱藏著各種風險。
相關專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相關行為人涉嫌侵犯孫燕姿本人的聲音權,還有可能侵犯音樂作品詞、曲作者的著作權??紤]到潛在的風險不只是這些,還有專家表達了對技術被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擔憂,從法律角度來說,需要對技術進一步調研并從法律上進行實質性違法判斷。
技術推動下,不只是AI孫燕姿
技術的快速發展,帶來了很多便利和樂趣。記者通過對某平臺內容的梳理,當前較為熱門的“歌手”不只是AI孫燕姿,有網友上傳了AI周杰倫、AI鄧紫棋、AI許嵩等歌手的歌曲,翻唱的歌曲類型從影視原著歌曲到流行歌曲、網絡歌曲等,應有盡有。
諸多AI歌手翻唱盛況的背后,離不開技術的發展助力。So-VITS-SVC 4.0項目,成為理解諸多AI歌手出現的關鍵。
根據網站Github的So-VITS-SVC項目介紹頁可知,So-VITS-SVC只是歌聲轉換領域的一個項目,該項目已正式停止維護并存檔。但是仍有其他愛好者創建了自己的分支,并繼續維護SoVitsSvc項目,并進行了重大更改。相關情況顯示,當前更新的是4.0-v2模型,在某些情況下有所改善,但也有一些倒退的情況。
那么技術是如何完成聲音的學習以及替換呢?根據官網介紹,首先要對相關聲音數據預處理,得到音頻數據集。其次,用所得到的數據集訓練模型,得到模型后,提供一個輸入源歌聲,使用模型進行推理并完成替換。項目頁則對具體的音頻數據集、訓練過程、設置參數進行了詳細介紹。
據官網介紹,So-VITS-SVC是一個開源的離線項目,項目完全脫機運行,無法收集任何用戶信息或獲取用戶輸入數據。同時,Svc Develop Team的所有成員以及該項目的所有開發人員和維護人員(以下簡稱貢獻者)對該項目沒有控制權。從未向任何組織或個人提供過任何形式的幫助,包括但不限于數據集提取、數據集處理、計算支持、培訓支持、推斷等。該項目的參與者不知道用戶使用該項目的目的。因此,所有基于該項目訓練的人工智能模型和合成音頻與該項目的貢獻者無關。由此產生的所有問題應由用戶承擔。
技術之下,面臨多種侵權風險
AI歌手成為這一段時間內發歌最多、業務最繁忙的歌手。然而,AI歌手大量出現的背后,卻可能存在多種侵權行為。
僅以AI孫燕姿為例,其使用的是歌手孫燕姿的相關聲音數據,或許可能侵犯其聲音權。根據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法律系主任鄭寧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未經許可使用別人的聲音,適用肖像權侵權的保護?!癆I模擬歌手需要輸入人聲樣本,訓練模型學習掌握某個人的音色、音質和發音特點,為這個人建立一套聲音模型,然后用AI生成目標音色的歌聲。輸入的樣本可能會構成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音樂作品?!?/p>
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律師蔣強介紹稱,對于自然人聲商業化的使用,是需要經過授權方可使用??紤]到在此過程中,軟件開發者涉及商業使用,就有可能涉嫌侵權。但是目前來看,用戶是否侵權則尚不能確定。
同時蔣強認為,音樂作品一般有詞曲創作者,歌手演唱某首歌曲也是需要經過此曲作者同意的,如果詞、曲創作者并不同意進行演唱,則不能使用,除非構成合理使用。
以AI孫燕姿為例,幾支播放量較高的視頻在簡介部分,標注了歌曲的原唱、AI聲源,同時文字介紹此視頻為AI合成,出于娛樂目的,同時均表示如若侵權將會刪除。同樣在So-VITS-SVC項目介紹頁,也看到了很醒目的提示,表示項目旨在交流和學習,不適用于生產環境。使用該項技術發布的視頻需要標注技術生成、輸入源等。
(項目頁截圖)
用戶上傳、分享相關AI歌手的翻唱視頻,不涉及商業利益的情況下,是否可以看作合理使用?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合理使用的十三種情況,其中第一項為“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鄭寧表示,在AI創作或者說模仿歌手聲音的過程中,因為要給機器進行訓練,所以要輸入大量的原歌手的音樂,而且通常是商用目的,一般是不構成合理使用的。
“如果這個視頻做完以后放在家里自己去聽,可以算是合理使用中的為個人學習研究欣賞;如若是在互聯網上公開傳播,導致任何人都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地點不受限制的接觸,一般會認為超出‘必要范圍’,一般不構成合理使用?!笔Y強進一步說道。
記者注意到,截止發稿之前,某平臺已有相關AI歌手視頻發布者刪除了相關視頻,相關頁面顯示為主動刪除。
技術快速發展,責任和義務劃分或面挑戰
AI歌手、AI翻唱只是技術快速發展的一個縮影。內容合成、聲音合成以及虛擬人全身合成,都有新的情形出現。前段時間,某自媒體賬號發布了利用AI工具生成的虛擬數字人,虛擬數字人模仿的是其已經逝去的奶奶聲音和形象,通過對話滿足了其遺憾。
然而,技術在展示其溫情的同時,也帶來了更多的挑戰和思考。如近期出現了一系列由AI技術生成的特朗普被捕系列圖,居住加州的網紅Caryn出售AI版本的自己作為虛擬女友,技術推動下對于真實和倫理等方便都提出了挑戰。
蔣強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了其對技術被用于惡的擔憂。在他看來,如果僅僅是AI合成孫燕姿的聲音,多用于娛樂項目,雖然也涉及到違法侵權問題,但危害后果還沒那么嚴重。但如果被這些不良用心的不法分子用于犯罪目的,可能造成的后果難以預料。
“對于技術,還是需要進一步的調研,判斷產品對社會到底是利大于弊,還是弊大于利,有沒有可能揚長避短?如果可以,引導發展,如果明顯弊大于利,或者很難控制負面效果,那就要對他進行一定的管制?!边@時,法律需要評價這個產品、這個技術有沒有實質性違法用途,即產品的主要功能、主要目的是不是被用于違法,或者經常被用于違法。
在當前人工智能為代表的技術迅速發展的前提下,當用戶自行下載制作相關內容,如果發生侵權情況,誰來承擔相應的責任?或者說,以chatGPT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迅速發展,責任和義務應該如何劃分?
從我國的政府法規來看,從《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這兩份文件中也可看到相應的思路。
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姚志偉表示,對于這個問題的回答需要從披露和責任劃分兩個方面考慮。
一是從信息主體披露角度來看,根據《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第十六條(隱性披露)和第十七條(顯性披露)的相關規定,需要服務提供者進行信息披露,但在這個案例中,主體可能位于境外,并不一定進行披露;對于使用者來說,目前尚未對使用者的披露義務有明確的規定。當然,從實際情況來看,很多網友發布的視頻中有“AI孫燕姿”這種表述,提示了公眾這是AI合成的,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披露的作用。
二是從責任來看,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侵權的責任劃分是一個較為復雜的情況,涉及到使用者、模型提供者、應用提供者等多個主體以及生成過程黑箱導致的因果關系難以判定等問題,短期內可能很難有較為清晰和一致的意見。但是能夠確定的是,如果是使用者故意造成嚴重侵權結果,使用者的責任無法避免。
同時他也表示,對于這個問題的回答仍然還需要時間。征求意見稿已經做了第一步,接下來還要再觀察技術應用的具體場景,做好一系列配套性制度的出臺,以及準確界定每一個角色及其對應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