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競爭與自由競爭,差別在哪里?丨快評
設想有兩地方都對本地、外地企業一視同仁,但“一視同仁”也有兩種。第一種,兩地都同等放開市場、讓要素與商品自由流通并自由定價,沒有任何補貼與政策扶持,這是公平競爭,也是自由競爭。第二種兩地都對本地、外地企業有一樣的市場準入限制、價格管制與產業政策等,這是公平競爭,但自由競爭打了折扣。
(本文首發于2023年5月18日《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辛省志
日前,國家市監總局官網發布公告,就《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其背景是,2022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隨后全國人大常委會為此修訂反壟斷法,提出“國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反壟斷法,2008年施行、2022年修訂,其第五章為“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修訂之前有六條,修訂之后有七條,針對的是行政壟斷的種種情形與做法。2018年,國家市監總局成立。在此之前,“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有三家,其中反行政壟斷由工商總局負責執法;在此之后,三家歸一,市監總局反壟斷局負責所有的反壟斷執法。
就行政壟斷而言,反壟斷法既授予了國家市監總局事后執法權,也規定國家市監總局可授權省級市監局行使事后執法權。已有多起省級市監局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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