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訴江南案判決爭議:同人小說是否享有創作自由?

一審和二審最大的分歧,便是《此間的少年》中的人物名稱、性格特征、人物關系等元素構成的人物形象是否應該落入著作權“表達”的保護范圍。

人物形象是否具有可版權性,是著作權領域爭議多年的問題。

“當同人作品僅使用原作中的角色名稱、泛化的性格及簡單的人物關系,而沒有帶入原作品的情節,法律就應當給予更大的創作自由?!蓖踹w主張。

責任編輯:李慕琰

2016年,金庸正式起訴江南及其出版公司侵權,一審宣判后兩個月,金庸去世。(視覺中國/圖)

有中國“同人作品第一案”之稱的“金庸訴江南案”近日二審宣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終審認定,被訴侵權行為分別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金庸是當代著名武俠小說家,2018年逝世。江南,本名楊治,2000年創作出《此間的少年》,人物名稱與金庸四部作品中相同的共65個,講述了郭靖、令狐沖、喬峰等人在汴京大學的校園故事。

2016年,江南曾以3200萬元的版稅榮登第十屆作家富豪榜榜首。同一年,金庸正式將江南告上法庭,起訴江南及其出版公司侵權,此案于2017年4月在廣州市天河區法院開庭。金庸去世前兩個月,法院一審宣判,認定《此間的少年》構成不正當競爭,但不構成著作權侵權,金庸獲賠188萬元。

為此,江南曾發布聲明稱,審理歷時彌久,沒有侵犯著作權,“對于一段時間妾身未明的《此間的少年》,這當然是個好消息”。他還說,“跟自己尊重的作者打官司,當然不是什么令人開心的事……十八年前一時興起,也因其得名得利,應當有此一劫?!?/p>

但在五年后,結果卻已截然不同,從判賠的金額上看,一審二審并沒有太大區別,區別在于定性。二審最終推翻了一審的判決,認定《此間的少年》構成著作權侵權。

“人物形象”能否看作“表達”?

著作權法的基本原理是不保護思想,只保護對思想的具體表達。一審和二審最大的分歧,便是《此間的少年》中的人物名稱、性格特征、人物關系等元素構成的人物形象是否應該落入著作權“表達”的保護范圍。

王遷現為華東政法大學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知識產權學科帶頭人。二審判決后,王遷向南方周末記者表達了對該案的不同意見。此前,王遷曾撰寫《同人作品著作權侵權問題初探》一文,認為《此間的少年》難以構成著作權侵權。

“試問哪位讀者會聯想到金庸先生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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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星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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