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變靈堂太驚悚:房東不能侵犯租客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權丨快評
長期以來,國內的房東-租客關系頗為失衡,租客往往居于弱勢地位。本案中房東一方心安理得地進行“停靈”而不事先協商,多少反映了房東的“強勢心態”,以及“我的房子我為什么不可以進”的慣常思維。房東們亟須補上的一課是,租賃合同賦予了租客私權,只要租客履行了合同義務,包括房東在內的外人都無權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進入房屋。
責任編輯:陳斌
近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公布一則“出租屋變靈堂”的案例,引發輿論關注。
根據當事人王小姐的回憶,她正在公司上班時接到房東李阿姨女兒的電話,請她暫時去賓館住幾天,因為她租的房子要用來設靈堂辦喪事。王小姐立即趕回出租屋,發現房間里赫然擺著一具棺槨,甚至還有人正在吊唁。大驚失色的她不敢久留,只得匆忙帶著生活用品趕往賓館暫住。
事后越想越怕的王小姐決定起訴房東,認定其已構成嚴重違約,要求在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同時,返還押金與預支租金,并補償包括精神損失費在內的其他費用。房東對此的反應是愿意補償住賓館費用,但認為自己并未違約。依照房東的理論,當地民俗要求老人去世之后必須在生前老宅“停靈數日”方可“出門”,結束后就會恢復原狀、不會影響居住,此事也電話告知了租客王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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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胡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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