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泳溺亡索賠被駁回,成年人自甘風險應是社會共識丨快評

近年來,發生人身損害意外,哪怕是自己的責任,也要甩鍋給別人,要求賠償,成為一種風氣。一些地方法院在類似案件審理中也會為了“維穩”而和稀泥,讓依法不該承擔責任的被告負賠償責任,甚至判決雖然被告不用承擔法定責任,但仍需進行“人道主義補償”

(本文首發于2023年6月8日《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陳斌

游“野泳”發生意外溺亡,誰應該承擔責任?近日,浙江瑞安市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給出了答案。

據媒體報道,2022年8月,陳某與朋友相約到瑞安一條自然溪流游泳,不慎溺水身亡。陳某家屬將當地鎮政府、水利部門及陳某下水處一家農家樂告上法庭,要求賠償166萬多元。為什么還要告農家樂呢?原來這家農家樂有租賃竹筏、售賣泳衣等水上游樂項目,家屬認為其沒有對陳某盡到安全提示及安全保障義務。

陳某“野泳”出事,農家樂有沒有責任?判決書表明,當日陳某并沒有到農家樂處消費。法院認為,農家樂經營場所的延伸僅為其出租的竹筏,并不及于整條溪流,陳某是自行從岸邊下水,農家樂對其不負安全保障義務。至于鎮政府、水利部門的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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