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撫養的婚生子非親生:對老實人豈能“吃干抹凈”?丨快評
這對母子的所作所為,無一不是在否定乃至藐視婚姻家庭的價值觀。前妻結婚之際出軌讓丈夫喜當爹,鳩占鵲巢是為不忠;婚生子背棄養恩而去,是為不義;拒絕承擔撫養義務,是為不仁?!捌墼p性撫養”僅是本案在法律層面的定性,受害人能拿到的賠償遠不足以彌補人格、財產、精神上的多重損失。本案產生了惡劣的示范效應,嚴重挑戰了婚姻家庭價值觀
(本文首發于2023年6月8日《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陳斌
近日,一起婚姻家事糾紛案件引發關注。重慶男子王超起訴前妻林艷,要求其支付二十余年來為養育“兒子”王小超(均為化名)所付出的各項費用共計19萬余元。
此案時間跨度較長,經歷了幾個關鍵節點。當事男子1991年與前妻生下“兒子”,2002年二人離婚,當事男子獲得孩子的撫養權,并承擔全部撫養費。此后前妻才告知當事男子,孩子非其親生。2008年當事男子做了親子鑒定,確認了這一事實。因為已經養了17年,既有沉沒成本,又有感情,當事男子仍然撫養孩子直至大學畢業。然而孩子畢業后卻不告而別,當事男子與前妻、孩子都失去了聯系,身患尿毒癥的他在無奈之下選擇了起訴。
法院支持了男子的訴求,認定前妻違背夫妻間忠誠義務,在離婚后仍將本應承擔的撫養責任及義務轉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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